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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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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昆检刑诉(2004) 215

被告人马加爵,男,汉族, 198154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系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生,住云南大学鼎鑫公寓6317室。20043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19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及被害人家属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OO四年二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搏四人的念头。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藏匿于鼎鑫公寓6317室自己的衣柜内,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

OO四年二月十三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波导手机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二月十四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作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二月十五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二月十五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搏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搏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搏的尸体藏匿于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被告人马加爵于二月十五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马加爵作案后于二月十五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在海南省三亚市马加爵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作案凶器铁锤一把,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彬彬 李云兵

代理检察员:朱立

OO年四月五日

附:1、被告人马加爵现押于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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