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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时间:2018-04-20 11:54:48    下载该word文档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高市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市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党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以城市“三变”为路径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构建现代城市•特色小镇•富美乡村的城市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市委关于推进城乡“三变”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让利、企业微利、市民得利”,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动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困发展,构建政府、企业、市民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发展格局,努力建设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推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三变”改革、共享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产业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龙头,以股权为纽带,通过实施“三变”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融合发展,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心,让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解困发展,让全体市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市级统筹、区县为主。坚持市统筹、区为主,同标准、快推进,市区联动、分工合作,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四)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坚持全域规划、一体谋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发展设施等,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五)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坚持多措并举,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包括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等,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功能改变(主要指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满足公共空间需要,并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原主体结构)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效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面貌。

(六)试点推进、风险可控。选取代表性区域和优质项目作为“三变”改革试点,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确权、资产评价估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管控、股权监管、股权退出等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三变”改革,让市民共享发展红利,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2018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58931户,938.07万平方米。

——2019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466户,661.11万平方米。

——2020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048户,631.31万平方米。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市统筹、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1.充分发挥市级统筹作用。市级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棚改政策措施、法规制度;统筹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改造方案的审核审批,全面系统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审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方案;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等。

2.强化区级主体责任。各区(市、县)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总体目标,作好年度计划任务的分解落实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方案;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负责辖区内土地房屋等征收工作,落实征收工作主体责任;编制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方案,建立多种形式的市民经济合作组织,搭建共享发展平台,指导项目合作各方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探索实践城市“三变”,实现改造成果共享。

1.构筑共享平台实施股权共享。在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进“三变”改革,由社区主导,成立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归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的资源、资产、资金等,通过“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社会资本+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平台公司+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等方式,在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市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联结机制,实现共建共享。

推进资源变资产。政府平台公司将政府依法依规配置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和政策资源等公共资源使用权,通过股权投入享有合法收益。鼓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将房屋、土地、地上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全部或部分入股,并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推进资金变股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政府可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依法量化到政府平台公司或社区经济合作组织,由政府平台公司或社区经济合作组织投资入股经营主体,通过独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方式,享有合法收益。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市民,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可将全部或部分货币补偿资金以入股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方式投资经营主体,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推进市民变股东。采取自愿入股的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市民可将自己拥有的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通过与社区经济组织、市民经济合作组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城市低收入群体可通过政府优先配置资源和资金的方式入股社区经济组织,在社区经济合作组织中占有股权并享有合法收益。建立完善市民入股退出机制,对需要退股的市民,可依法退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城市“三变”改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兜底共享助力精准解困。一是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住房解困安置。二是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共享部分公共停车场、服务型综合超市、社区养老等资产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司经营,经营收入部分用于提高被改造区域内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和后续产业发展。

3.实施普惠共享分享发展红利。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入股的市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内,可以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5%享有收益;项目经营期内,按享有股权比例再进行收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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