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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银行风险管理部
第一章信用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第一条评估对象信用风险评估对象风险Exposure,按以下内容分类:1.、政府及银行风险Exposure;2.专业贷款风险Exposure:项目融资风险Exposure,产生收入的房地产(Income-producingRealEstate),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VolatilityCommercialRealEstate),Objectfinance(物品融资)3.零售Exposure:适用信用评价模型对象以外的及房地产担保贷款,个人贷款。4.股票Exposure:非交易账户中的股票投资风险。第二条信用风险评估办法针对各个Exposure的信用风险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信用风险量=Exposure×风险权重×8%第三条具体管理办法根据每年初制定的业务经营计划,核算总信用风险量,并分配给各业务部门。若超过事先目标量,则责令要求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各类贷款)等,以便在合理的额度范围内管理信用风险。第四条、政府及银行业Exposure的风险权重1.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重,根据OECD国家信用等级或者外部信用评价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而认定。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Exposure或筹措资金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Exposure的风险权重,规定为0%。OECD国家信用等级外部信用等级风险权重0~1AAA~AA-0%2A+~A-20%3BBB+~BBB-50%4~67无等级BB+~B-低于B-无等级100%150%100%2.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占50%以上股份或者政府虽然占有少于50%的股份,但由政府制定预算及享受政府的财政或税务方面优惠的机关,适用与政府相同的风险权重。3.由政府实施监督,享受财政或者税务方面优惠的其他公共机关,适用50%风险权重。4.银行业Exposure风险权重,根据所属国家中央政府信用等级或者OECD国家信用等级如下而定。>>>>>1适用外部信用评估机构评估的信用等级时标准信用等级AAA~AA-风险权重20%A+~A-50%BBB+~BBB-100%BB+~B-100%低于B-无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