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1、 本表請以打字填送,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並請註記頁次。
2、 所列著作為送審前五年內作品(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年,如申請97年2月1日升等者,其五年內作品係以97年2月1日往回逆算五年,即92年2月1日為起計基點)完成之著作,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之著作,雖為五年內作品請勿填列。
3、 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間不得抽換,且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規定。
4、 著作作者如係合著,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
5、 代表著作如係合著,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並請另附「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惟新聘教師著作可免外審者,其代表著作如係合著,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6、 著作如被認定為SCI、EI、SSCI請註記於「備註欄」;如為合著之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著作)並應於 「備註欄」註記為該著作之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訊作者等相關資訊。另期刊論文於其所屬之專業領域排名及影響係數,請務必填寫,如無相關資料,請敘明原因。
7、 委託研究計畫報告不得列入。
本校擬聘任、升等、改聘教師最近五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請以打字填送,一頁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加列數,並請註記頁次。
二、系所別、聘任別、姓名等各欄請詳填。
三、聘任、升等及改聘所送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評審標準暨聘任升等著作送審準則之規定。
四、聘任、升等、及改聘教師所列著作須為五年內作品,所列著作須為送審前五年內作品(係指教育部審定通過後,其教師證書核定年資起計之時間為基點往前推算五年,如申請97年2月1日升等者,其五年內作品係以97年2月1日往回逆算五年,即92年2月1日為起計基點)完成之著作,如係取得原級職教師資格之前所發表之著作,雖為五年內作品請勿填列。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著作送審。
五、所列著作須逐級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間不得抽換。
六、在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如已載明發表之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及時間者,送審時無需附原刊;如未載明者;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以利審核。如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七、著作所屬學術領域、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期刊卷期、頁次、出版時間(請以民國填列)等請逐項詳填。
八、著作如被認定為SCI、EI、SSCI……等請註記於備註欄。
九、著作作者如係合著,請依原刊物順序逐一填列,並請於備註欄註記係第幾作者。合著僅可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並請另附「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惟新聘教師符合著作可免外審規定者,其代表著作如係合著,可免附合著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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