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时间:2011-12-25 00:50:24    下载该word文档

浅论劳动改造的意义

摘要自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 之后, 关于“首要标准”的讨论就成了当下监狱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了。

罪犯劳动改造制度是监狱依照法律法规, 以改造人为宗旨, 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为方针, 使服刑罪犯通过劳动进行改造、学会劳动技能、重新适应社会, 实现监狱的改造功能和其他社会功能的一项监狱制度,是监狱在依法行刑、公正执法、完成劳动改造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在监狱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 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出发, 我们必须构建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 使我国监狱能够顺利实现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首要标准劳动改造创新

马克思指出, 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他认为, 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 不但改造客观世界, 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 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对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已经走过了60 年的历史征程,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从某种方面说, 罪犯劳动改造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基石”

一、劳动改造的历史意义

任何一种监狱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 以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为背景条件的。具有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的罪犯劳动已成为许多现代国家监狱制度中的内容。① 在中国将监狱与罪犯联接最为广泛的、最为紧密的是罪犯劳动。

众所周知, 我国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劳动改造人和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思想基础之上的, 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罪犯通过劳动实现由犯罪人到守法公民的转变, 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 罪犯劳动是我国监狱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手段, 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 也替代不了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和刑罚执行内容。它是构成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是构筑监狱新的社会存在方式的前提和保障。罪犯劳动作为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内容之一, 是罪犯服刑中占用时间最多、艰巨性最大、涉及面最广、影响力最强的中心活动, 也是表面上看起来对罪犯改造较为平淡而实际上却是对罪犯渗透力最深、对罪犯心灵震撼力最为明显的特殊实践活动②。所以毫不夸张地讲, 劳动改造在落实“首要标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中, 是一项始终处于根基性和保障性地位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 从促进罪犯的本质改造来看。监狱对罪犯的改造, 从一定意义上说, 是一种“人本身”即人的本质的转化。大量事实表明, 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 尽管犯罪原因形形色色, 但绝大多数罪犯的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由错误的劳动意识或劳动观所导致的。许多罪犯由于受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和影响, 好逸恶劳, 贪图享受, 或不愿劳动, 或劳动收入满足不了欲望的无底洞, 于是伸出了罪恶之手, 非法侵吞他人的劳动成果, 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所以, 要想完成改造罪犯这种关系到“人本身”变化的艰难过程, 无论如何不能离开人的本质活动, 即劳动这个“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③。只有选择劳动这一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有效改造罪犯的手段, 才能让罪犯重新体会和实践人的社会本性, 重新认识和矫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从而产生新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实现本质改造的目的。

其次, 从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来看。新中国的劳动改造是以造就社会劳动者为目标。正是以这一目的为指导, 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改造手段就是组织罪犯从事社会化劳动生产。因为劳动具有人的存在方式———目的与手段统一的特性, 是人的最基本的满足需要与发展的生存方式, 是罪犯“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④。所以,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就是要用劳动这一社会合理的生存方式来要求、规范和教化罪犯, 教给他们“为人之道”, 从而恢复罪犯社会人的本来意义, 帮助罪犯重新社会化, 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比如说, 由于罪犯劳动是一种服务社会的市场性劳动, 这就有助于罪犯认识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 在与他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过程中, 体会到愉快、纯洁、健康的人际关系的美好, 从而逐步改变其反社会心理, 提高社会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 与周围的人和睦相处, 建立起正当、和谐的人际关系, 最终使个人融入社会。再比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罪犯能否在改造过程中树立市场经济观念, 是能否在未来适应社会的思想基础。而罪犯的市场经济观念, 除了思想教育之外, 更多的是在生产劳动中逐步培养起来的。一方面, 通过参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生产, 能够让罪犯在给自己、他人和社会直接或间接带来的物质效益中, 获得一种自我实现、自我确立、社会赞誉的喜悦和满足, 进而认识和发现自身的价值和新生的未来, 更加积极地把个人劳动与市场需求联系在一起, 树立起时效观念、质量观念、职业道德观念等等, 将改恶从善的赎罪因素、创造价值的技能因素、有所奉献的道德因素以物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实现由社会的破坏者向社会的建设者的转变。另一方面, 当今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 罪犯从自由人沦为囚犯,一定程度上正是在社会“竞争”中“违规”的结果。因此,让罪犯参加引入市场竞争观念和竞争机制的劳动改造活动,就能够使罪犯懂得将来要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正常生活, 必须自觉培养良好的竞争意识, 增强适应社会的综合素质, 掌握提高自己社会劳动竞争力的方向, 成为合法竞争、有效竞争的强者⑤ , 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再次, 从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来看。以往我们在剖析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的根源时, 总习惯于从罪犯的主观恶性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来找原因, 其实有相当一部分罪犯刑释后重新犯罪, 是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而难以在社会上立足和谋生, 因而不得不重蹈覆辙。特别是一些外省籍罪犯刑释后到经济发达地区谋生, 因为身无专长和劳动技能, 没有合适的劳动岗位可就业, 在生活无着落的情况下又走上犯罪道路。

二、劳动改造的现实意义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监狱之于罪犯的“惩罚”功能始终都不能弱化甚至抛弃, 问题在于我们应当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法来合乎法律规定地实施“惩罚”。说到这个问题, 当下, 在基层监狱民警中, 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议论, 说现在监狱在对罪犯“惩罚”与“改造”两个方面,“改造”的调门很高, 其功能在不断强化, 而一讲到“惩罚”, 人们就大有“谈虎色变”之感, 唯恐躲之不及, 其功能也在逐步弱化。 也许很多同志都会说, 刑罚相对地剥夺罪犯资格、限制罪犯自由, 就是对罪犯最大的惩罚。对此, 学生并不否认。问题是, 监狱行刑的效应并不完全在于这种通过“剥夺资格”后的政治报应以及“限制自由”后的心理体验, 更在于通过向罪犯灌输对刑罚的恐惧, 使他或她回到守法的道路上来⑥。刑罚既然作为作用于罪犯的惩罚, 如果罪犯无法感受或感受不足, 那么报应之刑的威慑作用便无法体现。因而, 作为刑罚具体执行机关的监狱, 必须采取能够直接作用于罪犯感官, 使罪犯能切身体验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的措施⑦。在倡导法治、人权的今天, 现代刑罚的要求决定了我们不能采取肉刑、流刑等非人道措施, 因而采用劳动且主要是体力劳动这一“劳其筋骨”、“苦其心志”, 能够使罪犯耗费体力、感觉痛苦的举措, 恐怕不能不说是一种最好的“惩罚”选择了。

当然, 我们强调罪犯劳动的惩罚性, 并非指对罪犯要实行劳动“苦辱”或“变相体罚”, 而是要突出劳动的“强制性”。应当看到, 罪犯劳动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社会劳动, 就在于罪犯劳动是一种赎罪性质的劳动, 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强制措施。尽管罪犯在劳动中享有许多法定权利, 但罪犯在劳动中没有“一厢情愿”自我选择的自由; 也尽管劳动的强制性在罪犯的不同改造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但都无不带有军事管制的性质。承认不承认这种劳动的强制性抑或惩罚性, 不仅关系到我们究竟是把罪犯劳动作为刑罚执行的内容和行刑司法制度来对待, 还是把罪犯劳动作为一种罪犯处遇来对待的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能否把一个具有不良劳动意识和恶习的犯罪人改造成为一名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守法公民的大问题。

三、劳动改造的创新意义

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最终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刑罚的惩罚意义在于惩罚罪犯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剥夺罪犯的权利,破坏罪犯的身心健康。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权利有所保障,身体和精神状态健康,有助于罪犯在狱中养成积极劳动的习惯,出狱后能够尽快融入并适应社会生活。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刑罚执行特别是劳动改造思路的转变。

(一)、合理的给予罪犯劳动报酬

给予罪犯劳动报酬,并非新鲜之事,早在1833年起发行的中国内地第一份中文杂志《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就宣传了英国向劳动之犯人发放银两之事。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994 12 月颁布的我国《监狱法》第72 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45 条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质量,发给适当工资。”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 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第二款规定:“按此制度,囚犯应准至少花费部分收入,购买核定的物件,以供自用,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第三款规定:“此项制度并应规定管理处应扣出部分收入,设立一项储蓄基金,在囚犯出狱时交给囚犯。”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有关于罪犯报酬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执行,罪犯似乎成了为国家创造收入的机器,更不要谈工资报酬了。而针对目前我国监狱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既是提高改造质量、尊重人权的需要,也是从具体领域推进依法治国的实际体现。

(二)、注重刑罚执行的教育感化功能,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

强调对罪犯的改造是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大特色,但目前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过分强调劳动改造的作用,把劳动改造等同于罪犯的改造,认为通过劳动,罪犯就能够从思想上发生改变。要想通过劳动在短时间内改造一个罪犯的思想是非常困难的,法律调整的只是人的行为,思想境界的高低或者犯罪人格的有无并非法律关注的中心,通过劳动的方式改造一个人的思想任务当然很艰巨,加之我国现阶段的监狱劳动形式上看似乎是在改造罪犯,使之悔罪自新,其实是将罪犯不劳而获的思想转化成为一种劳而不获的思想,缺乏对罪犯的教育感化以及人道化的关怀,使他们感到前途渺茫,对生活失去信心,根本达不到改造罪犯思想的目的。因此,利用教育感化的手段对罪犯进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才是刑罚的有效方式。

为此,我国司法部制定并出台 5+1+1的教育改造模式,即罪犯通过5天劳动、1天教育、1天休息的改造方式,保障自己的人权。而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订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

毫无疑问, 作为新中国监狱工作独具特色的改造罪犯重要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 我们完全有必要发挥其改造罪犯的重大魅力,将其置于“首要标准”的视野下来进行重新省思, 这对于在新的形势下准确定位罪犯劳动生产, 全面理解和认识劳动改造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过程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 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李靖辉: 德国罪犯劳动制度研究》,《监狱理论研究 2008年第4, 59 页。

②周雨臣: 《论罪犯劳动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中国监狱学刊》, 2007年第5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3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38页。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我国监狱劳动改稿的未来走向》, 中国监狱学刊, 2009年第4期。

⑥何雪松: 《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社会》,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页。

⑦张绍彦、李纪辉、徐利敏: 《中国监狱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犯罪改造与研究》, 2000年第9期。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