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立法规定的司法实践与法律解读
作者:胡加祥
来源:《求是学刊》2016年第02期
摘 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9款禁止国会通过的溯及既往法律是仅限于刑事法律,还是也包括民事法律?宪法对此语焉不详。自从联邦最高法院1798年在考尔德夫妇诉波尔夫妇案中将此规定解释为仅限于刑事法律之后,美国司法界和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止过。2012年3月6日,美国国会对《1930年关税法案》作了修正,将反补贴法溯及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这一溯及既往立法再一次将这个历史悬案摆在人们面前。从美国两百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宪法修正案来看,国会通过的溯及增加权利的法案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质疑;通过的溯及减损权利,但明确规定补偿的法案,虽然遭到一些人反对,但是分歧不是很大。然而像《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那样直接影响到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却没有补偿规定的溯及既往立法,无论是从宪法条文的解读来讲,还是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都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词:美国宪法;溯及既往;反补贴法;补偿
作者简介:胡加祥,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世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和法律规制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4AGJ004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2-0088-11
一、问题的提出1
美国国会于2012年3月6日通过了《1930年关税法案》修正案2,将其中的反补贴税条款适用至非市场经济国家。3修改反补贴法,这本身无可非议,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对自己的立法作出调整。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即:“《1930年关税法案》第701节(f)项经过本修正案第一条增加内容后,适用于(1)自2006年11月20日起依照关税法案第七篇A小节启动的所有诉讼程序1;(2)由此导致的所有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行动;以及(3)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所有涉及上述第一段所指程序,第二段所指行动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其他程序。”因此,美国反补贴法今后不仅适用于像中国、越南这些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主体”的国家和地区2,还溯及既往适用于2006年11月20日以来的所有相关案件。由于中美之间的贸易纠纷,尤其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纠纷,主要是从2006年开始的3,这项修正案的出台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矛头就是指向中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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