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等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5]1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5〕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执行。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各类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灵活性工作并获相应服务收入的经营活动。它既是一种特殊的高级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形式又是一种新的就业和用工方式更是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劳务派遣组织。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
二、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务派遣组织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工作。
二劳务派遣组织依法与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劳务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