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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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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 2008年第4期(总第89期)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孙 琪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4) 
要:高等教育评估是以高等教育为对象,依据教育目标,利用一切可行的技术与手段,系统 
地收集信息,并对教育效果给予价值上的判断,为做出决策、优化教育提供根据的过程。我国高等 
教育评估现状有了较大改观,理论研究也取得较大进展,但是也要看到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 
足,并对其进行思考、分析,期望评估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不足;对策 
高等教育评估作为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高等教育 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教育评估可以有多种模式,有 

估。对不同类型的高校,应有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 
而不是一根指挥棒。高校教育评估要体现分美指导 
的原则,要让各类高校协调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要求。通过实践来进行深入的研究,逐步形成中国 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和制度。 

政府主导型的,有社会监督型的,有学校自主型的, 
还有这三种模式相互结合的。我国高等学校自 1985年开展评估工作以来,始终遵循“以评促改,以 
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并 
于1990年国家颁布了《普通高等教育评估暂行规 定》,自此各方面工作如火如荼地展开。有力地推 动了高校的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加大了地方和中 央主管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投入,成效十分显著。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行为化倾向的高等教育评估 
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地位,高等 教育评估有了法律保障。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现状有 
了较大改观,理论研究也取得较大进展,但是我们也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呈现出明显的行政行为特 
征,高等教育评估成为政府行使政府职权的途径。 我国就是政府主导型的,美国是社会监督型的,英国 则是高校内部质量保障和学校外部质量监督相结合 型的。各级政府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占主体地 位,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是评估的主体,学校是被 评估和监督的对象;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是国 家及其管理部门组织的对高等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 
估时依靠的社会力量,处于从属地位;学术机构和社 
要看到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其进行 
思考、分析,期望能对现实的评估工作做出理智判 断、理性思考和独特创新。 
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评估以不同类型高校现实 
为依据,在实施教育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类型高校的 
实际开展教育评估。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条件、组 织机构、管理方式、教育质量水平各不相同。实施教 
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只是一种补充。所有评估结果 
都是针对高等学校的,评估成为约束和规范高等学 校发展的力量和手段,而对教育主管部门没有任何 
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评估功能局限于监督与管理 的单一化和狭隘化。教育评估也就演变成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的 
育评估在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共性的同时,应根据不 
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评估指标、评估 
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估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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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就引起了一些高校及某 评者引向只关心评价的结果或结论,而忽视或忘掉 些领导对评估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甚至消极对待, 
了改进工作、提高质量更为重要的方面,即只顾局部 将评估工作看作是政府部门和上级机构强加给自己 
而忘全局,重过去而轻未来。(3)引起被评者和评 的行政性例行检查任务,存在着应付检查的心理行 价者的对立情绪。由于评价者可能会因某种情感、 为。有的高校并不从办学实际出发,存有对评估结 情绪等原因使评价结论与被评者实际产生偏差,而 论盲目攀高的心态,这与其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持续 被评者也会猜疑评价者的不公或偏袒,对评价的结 健康发展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其消极影响表现为 论不认可——对自己的评价结论不认可或对他人的 以下几方面:(1)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越来越体现出 评价结论不认可。(4)容易使被评者之间产生隔 
与时代特征的不相适应性;(2)独家控制评估权,缺 阂,互不服气,互相猜疑,闹矛盾,从而产生消极情绪 乏相互监督和竞争的机制,相对降低了评估的客观 和怠工心理。(5)容易引发不正当行为的产生。 
公正性;(3)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既宏观管理又微 (五J社会中介机构势力单薄。作用力不大 
观操作,抑制了高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等;(4)难以 高等教育评估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问题。 推进高等教育评估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中介行为的产生是基于行为主体的托付,中介机构 
(二)高等教育评价指标体系趋于标准化 要开展活动必须受法人的委托。而目前高等学校主 
各大学都有不同的学科发展优势或侧重点,不 动提交的委托几乎没有,依附于政府机构建立起来 同类型的大学因学科要求不同,其课程内容、教学方 
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已体现出对政府工作安排的依 法以及相应的设备要求也会大不相同。高等学校评 
附性。要逐步增强社会中介机构的客观性和独立 估的“标准”过于一致,不免会影响到大学的发展方 性,取决于政府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取决于社会中 
向和特色。1999年扩招后,高校的办学主体、层次、 介机构进一步壮大力量和提高评估水平,取决于高 
机制急剧变化,已形成公办与民办、高职与普通、综 等学校自身对社会评估机构的自觉认同与积极参 合与单科、研究与教学型院校并存的格局,而很多评 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一步为评估中介机构 估方案却未能体现这一特点,不同起点、层次的学校 
开展评估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教育主管部门 
用一个标准衡量不仅有违水平评估的宗旨,也影响 
组织开展工作性评估和决策性评估,满足不了社会 
评估的科学与公平。同时由于评估体系的导向性和 公众对大学评估的信息需求,由此所产生的需求市 
权威性,将会使高等学校为“达标”而放弃“特色”, 场必然会刺激市场供给,涌现的诸种大学排名就是 
长此下去,就会出现因过于强调一致,而忽略各校的 
对这一市场需求的回应。现在的问题不是支持不支 个性;过于细致,面面俱到,而忽略出色、特色等 持,而是迅速培育起几个有权威、有影响、有水平的 
问题。 
评估项目和评估机构,以正本清源。 
(三)高等教育评估理论相对滞后 
(六)高等教育评估结果的利用问题 
我国开展高等教育评估领域的研究时间较短, 
评估报告是一个建构过程,反映评估者与被评 
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评估理论体系,而且由于我 
估者之间关于所评项目的定位、现状等方面如何评 
国高教评估基本上是从国外移植过来的,在高教评 价的磋商与对话。对于评估报告要灵活地采用适当 
估理论研究上,主要是宣传、介绍国外评估的理论和 
方式进行发布,一种是将报告全文公布于众;另一种 方法,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教评估理论体系,更 是只向被访机构提供详细报告,而对外界只提供报 谈不上高教评估理论研究的超前性,因此,高教评估 告的摘要。要注意的是,虽然“许多国家政府开始 工作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 
赋予评估以第二重功能,即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拨款 
(四)评估的负作用 
相结合,以期可以提高高等教育的办学效益,部分弥 
从评价的实践来看,以分等、奖惩为目的的评 补经费短缺的状况”,但在中国目前不宜在质量评 
价,其消极作用较大。(1)过分地直接地涉及个人 估结果与政府资助之间建立直接的线性函数关系, 利害关系,容易引起被评者心理不安、焦虑和恐惧, 
不宜在全国范围内仓促进行所谓的办学效益评估。 
如果评价稍有不符合实际之处,则会引起被评者心 即便如此,基于绩效评估建立起高等教育发展的动 理骚动,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行为。(2)把被 
态监控系统和预警系统,还是成为了高等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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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质量保障的重要发展方向。为此,要发展一个连 估机构之间关于评估权力的冲突,高等学校与政府、 
贯的政策来管理绩效,并综合运用多种绩效管理机 制。这种多元的绩效管理机制既指向实施绩效管理 
评估机构之间关于评估主导权的冲突,林林总总,存 
在于评估全过程。制度博弈的参与人的效用目标不 
的主体,也指向具体的管理措施。 同,拥有的行动能力也不同,评估制度的形成依赖于 参与各方的博弈能力和掌握的资源。随着市场经济 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政府、培 
养单位和大学生三者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过程问题的主要 
根源 
(一)评估主体高等学校的缺席 
第一,评估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保证。国家及其 化,从而也带来了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但在以前的评估实践中,对高等教育系统中利益主 
教育管理部门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学校仅仅是 被评估和监督的对象。第二,评估主体作用没有得 
到体现。高等学校的参与更多地限于协助和配合上 
级评估工作,其主体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评估 的自律职能未能发挥效用。第三,评估主体的要求 
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评估的最终目的就是引导和推 
动组织机构及其组织成员提高组织学习能力,改进 组织的运行状况,因此,它与如何执行任务、如何运 作、效果怎样、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如何提高、采取哪 
些措施等操作性方面的联系理应更加密切。但是, 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评估项目因其对监督与管理 功能的强调而游离于这一核心任务之外。 
(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有着内在的缺陷 
第一,评估制度不健全。国家层面上的高等教 育评估制度、中观层面上的高等教育评估行业制度、 微观层面上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 特别缺乏的是评估机构共同体及其协调机制。第 二,评估制度的惰性。就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 设计和安排而言,其原初目的是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与发展,但随着制度本身的建立与践行,体现为规 
则、规范的制度的影响力不再是积极推动发展与改 革,而是成为阻碍力量。针对政府、社会、高等学校 
之间关系的变化,推进制度创新成为高等教育评估 
理论研究、政策制定与实际践行的主题。第三,评 
估制度安排的需求与供给模式单一,诱致性制度变 
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 变迁,主要表现为由国家强制力或政府命令自上而 下地推动和实现,这种制度变迁在初始阶段降低了 
制度成本,但受信息不完全等因素的限制,强制性制 
度变迁也可能导致制度供给的扭曲或错位。 
(三)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利益冲突没有得到应 有的重视 
 
评估机构之间关于细分市场的冲突,政府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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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多元化的分析不够,更谈不上从利益主体多元化 出发来重新进行制度安排和设计,因此,导致在评估 实践中或隐或现地存在着大量利益冲突,从而直接 影响着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对高等教育评估建设的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政府宏观管理,加强制度设计 
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 
定》和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 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和政府部门试图通过评估来 实现对高校的宏观管理职能。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政 府职能的转变,客观上打破了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 中的垄断地位,政府应该将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功 能相对减弱,转变为带有参谋性质的服务功能。政 府应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整体规 划和评估政策制定上。利用法律手段,对高等教育 评估进行规范和约束,根据需要完善和制定相应的 
法律法规,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利用 
经济手段,通过制定规划、拨款等直接或者间接地对 高校进行激励和制约,提高高校加速发展的动力等 等。其次,政府可以对重大评估活动进行元评估。 
元评估一般是指对评估活动的质量及其结论进行评 估的各项活动,是对评估的评估。由政府部门组织 
的元评估,一般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目的是实 现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和监控。 国外已经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二)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 
使指标体系更具有导向性、前瞻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高等教育的评估工 作,制定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标准,不断完 
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引导各级各类高校 
创办一流的教育。 
 
(三)建立高素质的教育评估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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