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时间:2018-11-26 08:17:36    下载该word文档

管理制度

00八年三月

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4.    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科室工作职责

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

7.    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考核标准

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守则

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服务承诺

1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制度

1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制度

1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管理规范

1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及缴费办法

14.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及补助结算办法

1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财务管理制度

1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外诊补助资金审批办法

17.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使用与管理的办法

1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

1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书

2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2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卫生所考

2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使用办法

24.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制度

2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诊、转诊制度

2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27.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 管理暂行办法

2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补助办法

2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办法

3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补助暂 行办法

3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范围和内容

3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

3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33,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4.             临猗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知

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发动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和补偿办法、组织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

四、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五、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中,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收集参合农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工作。

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八、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检查监督全县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监督五保户和贫困人口参合补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助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助等问题。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示合作医疗收支、使用情况。

八、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情况。

九、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情况。

十、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进行分析评估,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县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责成相关部门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筹资、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十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流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3.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工作职责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有关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县各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工作,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三、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四、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范医疗转诊审批程序,审核拨付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补助费用,对县外住院病人费用进行审核、核算、补助。对违规支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良行为及时查处。

五、认真审核各乡镇参合农民名单,并如实上报参加人数和筹资金额。认真做好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和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六、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 收支和使用情况,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取信于民。

七、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八、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九、定期召开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搞好工作动态分析,至少每月编发一期“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简报”。

十、每年召开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和成绩,查找不足与问题,全面评价工作效果,部署全年度工作任务。

4. 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定期不定期深入到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中,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情况,收集参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三、每月召开一次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听取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四、配合当地政府搞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广泛宣传,不断增强辖区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逐步提高农村居民的参合率。

五、对年度内参合农户进行注册登记和人员复核,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协助乡镇卫生院将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及时转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

六、定期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和参合农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取信于民。

七、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补助、信息收集上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八、召开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查摆工作中的不足,全面评价工作效果,部署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九、按时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例会。

5.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各科室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督促查办各项事务及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记录和考勤工作。负责信息统计和文书档案整理、归档、保存及公章管理工作。负责文印管理工作。安排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做好电话记录、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并做好安全保卫及卫生清洁的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审核科

负责对全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对本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审核;对县外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补助进行结算。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合作医疗基金的有效使用,负责慢性病的申报、发证及补偿工作。 

三、征稽科

负责对本县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就诊的参合人员身份进行核查。配合县政府对全县参合农民的资金筹集,制定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对全县医疗费用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对特殊补助病人进行调查核实。落实各种违规举报的查处工作。 

四、计财科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新农合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确保基金使用安全。

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病人至上的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参合农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三、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四、讲文明讲礼貌,做到笑脸相迎,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服务周到。

五、加强道德修养,增强道德观念,拒绝吃请,拒收财物,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六、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掌握补助办法、补助比例及不予补助的范围,熟悉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

七、审核、登记、审批认真细致,补助准确,发放及时无误,杜绝超范围补助和人情补助,不弄虚作假。

八、做好参合农民的就医服务工作,及时调解医患双方矛盾,保障参合农民的参合权益,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7.临猗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考核标准

一、筹资工作。(60分)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辖区内参合率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长。(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5分;筹资工作组织有序,筹集资金及时转入基金帐户,按时完成任务。(10分)延迟一天扣1分。参合底册完善,归档有序。(10分)一个村不完善扣1分,一个村不及时归档扣1分;票据管理规范(10分)。一个村不规范扣1分。

二、监督工作。(30分)加强对辖区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查处乡村两级各一起违规行为。查处一起得5分,无查处扣10分;病历、处方书写规范,归档有序,(20分)。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定,按所得分值折扣得分;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10分)费用每超出全县平均值1个百分点扣2分,严格住院标准,发现一起不合理治疗或用药扣1分。

三、管理工作。(20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例会,通报当月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10分)查会议记录,少一次扣2分。每年召开一次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会议,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10分)

四、宣传工作。(30分)搞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广泛宣传,不断增强辖区居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参合农民对合作医疗知晓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发现1例不按转诊程序参合农民扣1分。

五、参合农民管理工作。(30分)对年度内参合农户进行登记和人员复核,人员复核准确,差错一人扣5分;认真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信息填写准确并加盖钢印。一证不规范扣1分。查处参合农民的违规行为,落实举报,一年内至少查处一起参合农民的举报,无举报无落实扣10分。

六、公示工作。(30分)定期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和参合农民补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取信于民。每月在乡镇卫生院政府、卫生院、各村诊所、村委会对本辖区当月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少一次或一处公示扣5分。

七、档案管理工作。(10分)病历资料、处方、报表各种档案管理规范,信息收集上报及时。档案管理不规范扣5分,无按照信息管理规定上报扣5分。

八、考勤考会工作。(40分)按《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考勤工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30分)。旷工一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按时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例会。(10分)查会议记录,少参加一次扣2分。

(总分250分,各项分值扣完后实行倒扣)

8.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医务人员工作守则

一、积极执行各项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和支持农村卫生工作。

二、能充分认识国家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医疗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病人至上的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三、科学制定临床治疗方案,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准确记载病情,如实出具有关医疗证明,合理转诊。

五、配合做好参合农民住院的身份核定工作,积极、准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六、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拒绝吃请,拒收财物,廉洁奉医,不以医谋私。

七、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自觉履行使用自费药品告知义务,努力减轻患者的负担,杜绝人情处方,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医疗费用。

八、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9.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务承诺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行文明服务,微笑服务,优质服务,做到礼貌待人,服务热情,不推诿、训斥和刁难参合农民。

二、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拒收任何人出于任何意愿或动机所送的钱物,更不准向参合农民索要钱物和吃请。

三、在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卫生资源实际状况,合理分流病人,为病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四、简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手续,缩短报销补助时间,方便参合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后,由所住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处按规定随时给予补助;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自收到有关手续后一周内给予补助;需调查核实的病历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为患者办理补助,做到审核、登记认真细致,补助准确,发放及时无误。坚决杜绝超范围补助和人情补助,不弄虚作假。

六、坚持落实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实施“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每月公布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

七、坚持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八、坚决严查各种违法、违诺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参合人员,败坏合作医疗工作形象的人和事,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九、坚持有诺必践,实行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

4030982 4030983

县卫生局监督举报电话:4032608

1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制度

 

一、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为信息工作管理目标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确定的信息员为信息管理目标直接责任人。

二、县农合办各科室、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及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至少报送一条以上信息。县农合办及时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每月编发“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简报”至少一期,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领导及成员单位,以便掌握情况,沟通信息。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主要包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对策、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反馈意见和合作医疗运作情况的各种报表等。

四、各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不断创新工作经验。报送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确保真实,填写报表项目内容完整。要充分认识到搞好信息编发是对各单位工作的动态反映,是反映新农合整体运行的重要形式。

六、各单位每月30日前将工作信息报送至县农合办综合科进行编发,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目标管理进行扣分。

11.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制度

 

一、宣传目的:使农民了解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培养并建立起农民的保健意识,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宣传形式:开展广泛、持久地宣传。包括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采取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张贴公示、标语、宣传画,举办宣传栏、宣传演出以及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三、宣传内容:把握政策要点,统一宣传口径,客观、准确地进行宣传;特别是要注重核心信息的宣传,突出重点,少而精,简而明。主要要点包括:1、以户为单位参加,参加者要履行交费义务,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和地方财政给每位参合农民每年每人补助80元;医疗费补偿规定和报销程序;参合农民外出打工、经商、在外地看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回来后可以按规定报销等。2、要特别注重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通过受益人现身说法,用身边的感人事例,让农民真正了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给农民带来的实惠。3、要认真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使用的公示工作,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宣传作用。

四、宣传方法: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全过程,深入到每一个角落。1、做到筹资时乡村干部、经办人员一对一的宣传;2、农民就诊、住院、报销费用、转诊时,医务人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面对面宣传;3、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对就诊的参合农民采用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宣传;4、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开通咨询电话,设立咨询台等形式,接受农民咨询,耐心、细致地做好答疑工作。通过以上方式,真正做到事事宣传,处处宣传,不间断宣传,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五、组织领导: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做好新农合宣传的组织工作,并认真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倾听代表反映的农民呼声、意愿、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和在新农合管理、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

12.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管理规范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证明农民参合和就诊时使用的有效证件;一户一证,持证人就诊或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出示此证件,合作医疗证加盖钢印后方可生效。

二、参合农民住院时应随身携带合作医疗证,以备核查。

三、合作医疗证各项信息要规范填写,保证信息准确,参合农民在进行家庭帐户和大额门诊及大额住院补助时,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关,如属医疗证有涂改、缺项及信息不全者要责令其纠正后方予补助。

四、参合人员有变动,除填写人员变动信息外,要加盖经办人印章及乡镇农合办审核章。

五、合作医疗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发现医疗证信息填写有错误,应有村委出具证明,由乡镇农合办工作人员予以核实后报县农合办进行信息改正。(改正时带户口本及身份证,改正后加盖县乡农合办经办人印章及钢印后生效)

六、本证如有遗失,参合农民须带本户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1寸近期免冠照片、村委出具的证明到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补发,重新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钢印后生效,同时,在补发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13.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及缴费办法

一、凡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民,自愿履行缴费义务,遵守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均可进行参合登记。

二、参加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由村(居)委会负责,逐户逐人登记造册,使用专用票据,以户为单位收取费用(必须是整户参加),并规范填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县、乡两级农合办及村委会各村一份。

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每年规定的参合登记及缴费期限内一次交清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逾期未交纳者,本年度不再办理参合手续。

四、登记及交费的期限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年度内其它时间均不再办理登记及交费手续。

五、登记并交费后的人员名单底册由村委(居委)会核实无误后,按照有关信息认真填写医疗证,经乡镇卫生院农合办进一步审核后报县农合办核准,加盖钢印,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统一办理医疗证。再由村(居)委会经办人负责核领医疗证后,及时将医疗证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

六、医疗证到期后,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进行年检,村(居)委会经办人按规定时间和办法对本村参合农民逐户逐人进行复核登记并收取费用,并以村为单位收缴合作医疗证,交至各乡镇卫生院农合办,由各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审核后在原医疗证上加盖验讫章,继续享受下一年度的相应待遇。

七、医疗证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并缴纳工本费。

14.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就诊及补助结算办法

一、门诊就诊补助办法

1.参合农民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到全县范围内乡村两级任意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和定点村所)就诊。

2.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二联处方、统一收费票据(乡镇卫生院实行微机打印)和家庭帐户补助登记表。

3.小额家庭账户补助方法:患者医药费采取家庭帐户资金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助,账户资金由参合农民自己掌握使用,但只准用于乡、村两级门诊小额医疗费用支付;参合农民到乡、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看病后,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凭双联处方和统一票据在收费时直接减免,在合作医疗证小额家庭帐户结算登记表相应栏目上填写医疗费用基本情况并签字,同时,由患者(家属)在家庭帐户补助登记表上签名。家庭帐户用完为止,超出部分由参合农民自付。

4.大额门诊补助办法。凡患有重症慢性病且具备享受大额门诊补助所规定临床指征的病人,于本年度治疗结束前将有关诊断依据(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各种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其它支持诊断的病历资料或住院病历)交至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病种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标准者汇总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经审核后,符合大额门诊报销条件者,提供相关医疗费用资料(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收费票据),按大额门诊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二、住院就诊补助办法

1.参合农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可直接到本县县、乡两级任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2.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先由参合患者自付医疗费,出院后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同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收费汇总明细表(一日清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收费票据等病历资料在就诊的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处办理补助支取手续。乡镇卫生院必须提供完整病历进行审核,在提供完整病历后(审核完毕后返还原单位)仍需提供上述复印资料。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处每月20日及下月5日前,分两次将补助资料上报县乡两级农合办进行审核并拨付所垫资补助的医疗费用。

三、转诊就诊补助办法

1.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有主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经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人及主管院长同意,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到县外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2.转院后的患者,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并在出院后索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复印件、住院收费汇总明细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收费票据等相关病历资料。

3.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批准的转诊证明及第二项要求的所有材料直接到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外诊室办理住院补助。

四、急诊住院就诊补助办法

1.急诊病人可直接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救治。

2.病人家属须在5日内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并补办转院手续。出院后,凭急诊诊断证明及第三款第23项要求的所有材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按同级大额住院分段比例计算补助。

五、在外突发疾病住院补助办法

1.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求学、长期在外居住等因病住院的,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省内到公布的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住院后,须在5日内报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登记备案,凭诊断证明、单位(或居住地管理单位)、学校证明补办转院手续。

3.出院后,凭有关转院手续及第三款第23项要求的所有材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按同级大额住院分段比例计算补助。

15.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财务

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须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县财政局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集的资金)及时转入基金专户储存,并做到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或挪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交纳资金的筹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卫生院政府及村(居)委会具体组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照本年度筹资方案所规定资金筹集标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统一安排实施。各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将本辖区参合人数和参合名单审核无误后,由乡镇卫生院财政所按要求将代收的筹集资金及时交付基金收入户。

三、严格遵守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基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每月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方可支付使用。基金拨付须在银行间划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支管理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收有凭,支有据,定期月报,财会凭证要装订成册,归档有序,并定期做好基金财务分析。

五、参合农民小额门诊医疗费用由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后,将报销资金报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经县农合办批准后,将乡村两级所报销的家庭帐户资金从银行直接拨付到其银行帐户。

六、在本县由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住院补助的医疗费用,先由收治参合农民的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垫资补助,各定点医疗单位每月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助资金应在银行间划拨。凡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补助的费用,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七、凡在县外住院者,出院后凭有关病历资料和证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按规定核算后直接给予补助。县外住院补助的资金从财政局当月批准使用的基金中直接向农民支付。

八、大额门诊补助每月申报一次,由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批补助。资金使用办法,以乡镇为单位每月随村级小额门诊资金拨付各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再支付给参合农民。

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将收、支执行情况向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并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及参合农民的监督。

1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外诊补助资金审批办法

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将本单位所发生的对参合农民垫付的补助费用进行汇总,并填写补助资金审批表,于下月5日前连同完整的补助资料送县乡两级农合办审核。(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送乡镇农合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送县农合办)

二、农合办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按有关审核制度审核完毕后在统一的资金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扣减意见(依次为审核科、核算科、计财科)。各科室应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交补助资料完整后30日内审核完毕,负责人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署资金拨付意见。

三、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小额门诊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报县农合办批准,由县农合办将补助资金直接从银行拨付到其银行卡上。

四、县外住院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助先由县农合办外诊室进行核算,核查科审核,业务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由外诊补助室出纳支付其补助费用,每月发生的补助资金由外诊补助室汇总后填写资金审批表,资金审批按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五、大额门诊补助病人经审批后,由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医疗费用资料后予以补助,将汇总后的补助资金随小额门诊费用一同申请,审批后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卫生院银行帐户上,再支付给参合农民。

六、县农合办每月应至少抽取三分之一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资料进行复审后方予拨付其垫付的补助资金。

七、严格执行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基金实行封闭管理。

17.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

使用与管理的办法

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票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3]6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该办法。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各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基金票据领取、使用、核销手续。

二、向参合农民收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时,必须在基金专用票据上加盖本乡镇卫生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印章方可有效。

三、农民自己缴费的以户为单位开具基金专用票据,属村集体缴费的应以村为单位开具基金专用票据。

四、专用基金票据必须以收缴单位按顺序使用,不准套开或拆开使用。若有开错的票据,应将三联发票粘贴齐全,注明“作废”字样。

五、各级收缴基金的经办人员在开具专用票据时,要按票据上所要求项目逐项填写,不留空白,不准随意涂改,开票人应签全名。

六、筹资结束后,各乡镇卫生院经办机构负责以村为单位将征收的基金、参合人数、票据金额进行对照,三项核实无误后方可将所征收的基金汇入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同时筹资结束10日内将所领专用票据存根及剩余票据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 

18.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

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有效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行为,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从而加强新农合医疗服务准入管理,保证作医疗基金运行平稳及合作医疗制度持续运行,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共同条件

1、必须持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医院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

3、医院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4、医院重视医德医风建设、社会评价好。

4、愿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二)分类条件

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基本医疗设备和诊疗服务场所;

②至少有一名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

③按照《河南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2、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医院标准;

②必须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④至少2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医疗门诊及住院费用登记、审核、报销补助、送批和信息上报工作,并为下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食宿提供方便。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必须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或县级专科医院标准;

②必须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③指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④至少2名以上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登记、审核、报销补助、送批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村级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当地卫生院,卫生院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与乡镇卫生院农合办一同对村级医疗机构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每自然村上报2个为宜。

(二)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评审后批准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级医疗单位被确定后由县卫生局统一发文公布,进行公示。

(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合理提供医疗服务,积极主动地配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搞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及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理。

 

附件:1.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附件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乡(镇) 诊所名称: 电话:

行政村

开业地点

法人

科目

所内人数

观察床数

 

 

 

 

 

 

许可证编码:

房屋及设备

房屋(间)

面积

基本医疗设备:

 

 

 

行政村意见

 

卫生院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意见

 

 

 

附件2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电话:

开业地点

所有制形式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业务用房面积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

万元以上设备数

上年业务收入

床位数

总资产

 

 

 

 

 

 

医疗机构代码:

 

单位意见

 

评审组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意见

 

19.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确保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权益,为全县广大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安全、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1.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规范的医院管理制度、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社会评价,服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3.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基本医疗设备和诊疗服务场所;至少各有一名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护士,具备一定的业务技术水平;按照《河南省乡村医生用药目录》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4.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综合技术实力、医学技术特色、社会职能特点及便于管理等因素确定。

二、综合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并与其签订合同书,挂牌服务。

2.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健全的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并有领导分管,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合理提供医疗服务,积极主动地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项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4.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实行微机联网,并具有熟练的微机操作人员,微机使用情况状况良好。

5.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品目录》的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控制贵重药品、进口药品、特殊治疗材料及自费药品的使用,杜绝不必要的仪器检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6.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县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印制的复式处方及各种单据、表格。

7.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收费标准张榜公布于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8.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9.认真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规范的费用和药品微机管理。

三、门诊管理

1.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本人合作医疗证。

2.经治医生必须根据病情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处方剂量,急性病人处方以3日量为限,慢性病人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乡级每张处方值不得超过15元,村级每张处方值不得超过10元。确需使用自费药品及处方值超过规定者需向患者讲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3.杜绝大处方、人情方、转抄方、过期和超前方,不得以重复挂号、分解挂号等手段增加挂号次数,加重参合农民医疗负担。

4.严格司药制度,药剂师必须按处方司药,不准徇私舞弊,调换品种。处方要有药师签字,并保存三年以上以备检查。

5.凡患重症慢性病就诊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为其书写门诊病历,提供复式处方,并出具规范的收费票据。

四、住院管理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开具住院证;

2.经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登记签字同意(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须经乡镇卫生院农合办批准);

3.办理住院有关手续。

(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法:

持经治的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申请表,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时开具外诊介绍信,到批准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有关手续。

(三)住院期间,必须提供一日清单,并妥善保存。

(四)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有权到定点医疗机构巡回检查用药和治疗情况。

(五)严格入院诊断标准,不得人为诊断升级和放宽住院条件,住院人员名单必须在次日前通过网络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六)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档案,治疗记录要准确及时,无涂改伪造现象。医嘱单应填写清晰、工整,属自费项目的应注明“自费”,属审批项目的应注明“审批”。确因病情需要,对于病人要求自费使用的药品和检查,需由本人或家属签字,否则相关费用不予补助结算。

(七)凡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实行单病种限额收费的,其医疗费用如有超出,相应超出的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八)病人治愈或达到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无故延长住院时间,病人拒不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的医疗费用均不予补助。

(九)病人出院后需继续用药维持治疗的,出院时可带一定数量的药品,随同住院费用一同结算,出院带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

(十)医护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住院病历资料,病人不得挂名住院,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资格、开除公职,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0.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甲方: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城县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选定乙方为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合农民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参合人员住院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合农民公布。同时,乙方要设立公示栏,每月对享受不同层次的病人进行公示。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对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报送工作信息,提供真实的医疗工作情况,并在每年的1220日前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总结并交甲方。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机构或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并严格执行《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按照各自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九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就医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核算补助时要认真核对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的有关证件和病历资料,并在所补助的患者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并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作风,热心为参合农民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甲方将定期向参合农民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和自费用药比例、补偿比以及单病种医疗费额,供参合农民选择。参合农民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病人疾病的实际情况处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十一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三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参合农民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天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参合农民提供假药、劣药,严禁收取药品回扣。

第十四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三天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一级医疗机构医师会诊或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应 根据需要为参合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乙方不能诊治的疾病,应及时转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不能以任何理由强留病人,延误病情。

第十六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及必需的诊疗药物,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出院时需给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以免造成误解。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酗酒、打架、自杀自残、吸毒、性病、艾滋病、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原因支出的医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用药。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软件使用故障,甲方可与软件公司协调,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的电脑损坏或老化等原因造成合作医疗不能正常运转者,乙方负责解决购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将每天的工作量录入电脑,并及时上传甲方,每月结算以上传数据为准。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在本院住院的补助结算材料、病历资料复印件、相关报表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3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1225日前报送甲方。

第二十四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甲方按合作医疗补助程序对乙方支付的门诊补助费用由甲方审核后每月结算一次。

(二)甲方按合作医疗补助程序对乙方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甲方审核后每月结算一次。

(三)如果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出现透支,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利益共享、风险同担的原则下,协调解决。

二、结算依据

(一)《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三)《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各种结算需凭病历资料、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医保联结账发票(外伤病人需同时附收据联发票)等有效凭据。所需各种结算表册由甲方统一提供,乙方应负担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5-10倍罚款:

(一)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与病情无关治疗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或其医务人员违反上述协议规定的,甲方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有关管理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611日到20071231日止。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等有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每年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乙方应进行认真整改,并在30天内申请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后,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在双方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解释权归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1.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

 

单位:

项目

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

扣分

得分

组织建立(10分)

医院建立有管理组织(2分);明确一名副职主管合作医疗工作(2分);至少2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医疗门诊及住院费用登记、审核、报销补助(4分);送批和信息上报工作及时(2分)。

组织建立及人员分工上墙,现场查看,一项不符合标准扣1分,缺项不得分

 

 

窗口建设(30分)

有固定的办公地点(5分);办公用房不少于16平方米(5分);办公室布局合理(5分);标志醒目(5分);设施齐全,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话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5分);有专门的宣传橱窗及内容(5分)。

现场查看,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缺项不得分

 

 

医疗设施及服务(10分)

门诊、病房布局合理、环境整洁、明亮美观(4分),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标准进行执业,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6分)。

实地查看及查看文件资料,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

 

 

工作制度(10分)

办公室工作制度(2分);基金财务管理制度(2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守则(2分);优质服务承诺(2分);就诊补助流程图(2分)。

 

 

各种制度上墙,一项不合要求扣1分,缺项不得分

 

 

 

医药费用控制情况(50分)

 

 

1、平均住院费用(20分)

 

2、平均补偿比(10分)

 

3、自费药比例:(20分)

 

 

 

与全县平均费用相比每提高或下降一个百分比扣2分,扣完为止。

 

 

综合管理(40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分);定点医疗机构标牌(2分);实行微机管理,为病人提供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门诊收费票据及住院一日清单(5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进行公示(5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5分);定期对补助情况进行公示(10分);参合群众对经办机构工作满意度达95%以上(10分)。

查看现场及文字资料,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未按规定执行者,扣2分,缺项不得分,每一人投诉扣2分,3人以上投诉不得分(以合管办接受投诉记录为准)。

 

 

基金使用情况(50分)

无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行为。(10分)

无擅自更改起付线,违规补偿现象,外伤病人管理规范(10分)。

无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现象。(10分)

经办人员无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现象。(10分)

有无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现象。(10分)

逐项检查和调查,发现有一项违规者,该项不得分,扣完为止。

 

 

 

22.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定点卫所

一、定点诊所是否达标。(20分)按照达标卫生所标准进行

考评,对照考核标准打分后将分数折合。应得分(

二、处方书写是否规范,用药是否合理。(10分)随机抽查10张处方,一张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应得分(

三、是否按要求落实公示制度,并做好监督调查工作。(10分)无落实扣5分,发现有违规行为不反映和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扣5分。应得分(

四、收费是否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按照本辖区农合办统一规定,是否遵照执行;或者对照乡镇卫生院收费标准,同一厂家药品和收费项目不高于其收费。(10分)考核标准同上,应得分(

五、医疗费用控制情况。(10分)根据所在辖区每月统计的平均处方值,每一个月超出平均值扣1分。应得分(

六、是否有推委参合农民使用家庭帐户现象。(10分)访问10个参合农民,发现有推委现象者不得分。应得分(

七、能否向参合农民积极宣传新农合有关知识和政策。(10分)访问10户农民,按照知晓率或宣传单发放率得分。应得分

八、是否服从管理,按时参加工作会议。(10分)按照工作会议签到情况,给出相应分数。应得分()

九、综合评价(10分)应得分(

23.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使用办法

一、使用范围。可在全县范围内使用,用于在乡、村两级定

点医疗机构中就诊时支付小额门诊医疗费用。

二、使用方法。家庭账户资金由农民自己掌握使用,不设补助比例,由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减免,超出账户金额者,由个人自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补助。如不按规定在医疗证上准确填写费用减免记录造成家庭帐户透支者由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三、基金管理。基金实行封闭管理。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家庭帐户减免医疗费用登记造册后报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各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医疗费用汇总上报县农合办,县农合办进一步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帐户上。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家庭帐户报表统一按“经办机构”选择打印报表。

四、结算时间。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每半月或一月对参合农民减免的医疗费用报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农合办,下月底前由乡镇卫生院农合办负责将资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五、基金安全。鼓励定点村所使用微机进行家庭帐户管理,可直接查询家庭帐户余额;对没有条件者,可保留本村参合底册,以核实本辖区内参合情况,以有利于使用家庭帐户资金。

六、其它。如账户金额有节余,可留作下年累计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费用。

24.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住院登记制度。参合农民住院时,定点医疗机

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患者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办理完住院手续后到该定点医疗机构农合办或其设置的合作医疗补助窗口按照合作医疗证上的病人资料进行详细登记。对没有带证的患者不予登记,并要求在入院48小时内进行补登。如属证件信息不全(无照片或身份证号码、年龄、交费记录等填写不完全)要到县农合办或乡镇农合办完善后方予补助。

二、定点医疗机构农合办公室要对每日登记后的住院病人名单输入微机上传(或上报)到县乡农合办。

三、病人登记后入住科室时,科室医务人员要再一次对病人身份进行核定,并告知患者随身携带合作医疗证,以备核查。

四、县乡两级农合办核查人员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住院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发现病人所持的合作医疗证与本人身份不符者要扣留并收回合作医疗证,取消年度补助资格;对住院没有登记的病人不予补助。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补助人员名单和人数要与上报的名单和人数一致,如发现有未住院登记而进行补助者,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要严格把握住院标准,防止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严禁对挂床病人按照住院病人进行补助;严禁对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累计为住院费用制造虚假病历资料按住院补助。县乡两级农合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夜查,并实行县乡及乡镇之间互查。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配合,共同搞好参合人员的住院管理,保证新农合基金的合理使用。

六、对没有实行住院费用微机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限期予以完善,在发出整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没有达到要求的暂停定点资格,直至整改到位。

七、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相应的管理和窗口工作人员,实现监管和服务分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确保在病人出院当日拿到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对特殊情况需要调查的病人,有关工作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核查明确,及时给予补助。无故拖延病人补助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将补助资金送达参合农民患者手中,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合患者出院时按规定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工作,准确记载病情。对当月不能按时提交病历资料及时送审者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九、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经办人员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一般应有本人领取,如属亲属代领者,必须出示代领者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并将复印件留存挡案。同时,要在补助单上填写病人联系电话,以便调查核实。

25.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就诊、转诊制度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合作医疗证、身份

证、户口本到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相应补助。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经医院同意,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诊治,否则不予补助。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合理转诊病人。

三、特殊急诊病人需急转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治疗者,凭急诊证明,在五日内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补办有关转诊手续,否则不予补助。

四、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外地出差、求学、打工和长期在外居住等因病住院的,须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五日内与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凭单位、居住地或学校证明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补助。

五、患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必须按照《河南省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转至临猗县卫生防疫站进行诊治,否则不予补助;县卫生防疫站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重症结核病人,由经治医师填写《转诊审批表》,经主管站长同意,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至临猗县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公立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诊治,否则不予补助。

六、未经批准私自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者,概不予补助。

七、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注册登记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人,严禁强行收治病人。对因此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外,对当事人及负责人将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26.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

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症慢性病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二、重症慢性病是指重症病或危重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属于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内的病种。

三、符合下列病种和指征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列入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四、参合人员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于年底将有关证件和诊断资料、费用凭据(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各种相关检查报告单或提供本年度住院有关情况;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收费票据)交至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所患疾病种类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标准者汇总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对符合报销范围者,按照大额门诊补助办法进行补助。

病种及项目费用

病情指征或基本条件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终末期尿毒症以及难以纠正的高血容量,水肿、心衰或高钾血症和严重代谢性酸中毒。

二、肾脏、骨、骨髓移植后使用抗排斥药品

手术鉴症

三、癌症病人放、化疗和支持药品

经化验、病检及CT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

四、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糖尿病性心脏病,如心肌损害、心脏扩大和心功能不全等;血管病变、肾病变,出现肾小球硬化、蛋白尿、肾动脉硬化、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急性脑出血、脑梗塞出院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体征:半身不遂、言语不利和口眼歪斜等生活靠人扶持。

六、阻塞性肺气肿

持续性气促、桶状胸、X线见肺野透光度增强,残气量/肺气量>40%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全身细胞减少,网络红细胞绝对值减少;骨髓检查显示至少一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八、肝硬化

肝缩小质坚硬、脾大;有门脉高压症;肝功能实验阳性;B超或CT检查符合肝硬变图象。

九、Ⅱ级以上心衰

左心脏增大,左心衰竭,呼吸困难,咳嗽、咯血、右心衰,颈静脉怒张,肝肿大等。

十、结核病

结核病及其结核病引起的并发症 ,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十一、精神疾病

1、至少存在下述中的两条:妄想;突出的幻觉, 每天存在;思维破裂或名显的思维松弛;紧张性行为;情感平淡或不迫切.2、症状持续至少6个月;3、工作、社交和自我料理能力明显低于病前最高水平。

27.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一、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范围

(一)项目:CT ECT MRI X- R-刀、彩超、动态心电图、脑地形图、血液流变学分析、彩色多普勒、心脑血管造影、体外碎石、高压氧仓、人工透析、放射治疗、射频激光治疗及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其它辅助检查治疗项目。

(二)各种特殊检查治疗中,涉及使用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范围的国产、进口贵重药品,其最小制剂规格(支、片、丸、粒、包、克、瓶)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

()特殊治疗材料单价在300元以上者。

二、报批程序

经主治医师填写复式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科主任签署意见后,经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登记,并加盖特殊医疗专用章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以上单项药品和治疗费用(含治疗材料)超过300元者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申请批准单随病历一同保存备查。

三、报销比例:

凡属进口材质价格在2000元以上者按70%比例纳入补助范围。

28.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

补助办法

一、登记

凡患者符合《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所规定病种的参合农民,先到各乡镇农合办自行申报,并填写《临猗县重症慢性病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诊断证明;

2、各种相关检查报告单;

3、其它能支持诊断的各种临床诊断依据;

4、如本年度曾住过院并给予补助且存档资料能支持诊断的,须注明住院时间及医疗证号,可不提供13项诊断依据。

二、审核

(一)初审:

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医疗专业人员,按照《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患者提供的诊断依据,初步确定本乡镇重症慢性病人员,并建档管理,以便宣传、引导病人在基层就诊。

(二)复审

各乡镇农合办工作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初审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关,对已申报的重症慢性病人逐一核实调查,进一步确定;如遇到诊断依据不充分的病人要求其补充材料,对提供诊断依据确有困难的病人要进行上门核实。对符合条件者,填写复审意见。

(三)终审

各乡镇农合办复审完毕后,交县农合办进行终审。按照《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一种重症慢性病病情指症或基本条件,组织专业人员对上报人员进一步审核,并签署终审意见。

三、补助

对已确定的重症慢性病患者,各乡镇农合办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收集以下相关有效、规范的诊治资料对病人进行补助。

1、门诊病历;

2、门诊处方;

3、收费票据;

4、补助比例。享受大额门诊补助的参合农民,每年门诊医药费累计低于300元者不予补助,超过300元者,超出部分按3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限额1000元。

四、其它事项

1、凡享受大额门诊补助的病人必须在确审后方能进行补助。

2、本年度大额门诊补助及住院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0元者,仍可享受大额门诊补助,超过部分不再享受。

3、重症慢性病补助应于本年度完成,跨年度者不再受理。

4、凡属规定之外的疾病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29.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切实保护参合农民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有关政策统筹管理;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由县卫生局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筹管理。县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统一的药品招标采购供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全县统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结合我县实际,对《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内的常用药品实行药品零售最高限价管理,定期制订出新农合常用药品的最高限价。

二、定点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必须是“三证”齐全的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或商家经营的药品,并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麻醉、精神、毒性等药品的管理以及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方面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加价规定,严禁随意抬高或降低价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招标采购的办法选择1-3家有批发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对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供药。

四、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药品出入库手续和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备。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的管理,使用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专用处方,规范填写,合理用药,做到处方、药品、价格、帐目相符。严格司药制度,药房调剂师必须按处方司药,不得徇私舞弊。处方要有药师签字,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根据病情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处方剂量,急性病人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人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卫生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正常的检查行为。

八、实行责任追究。对由于涉药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违犯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0.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意外伤害住院补助暂行办法

一、对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农民补助管理依据《临猗县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范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执行。

二、凡意外伤害可以明确应有第三责任方赔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给予补助。

三、意外伤害有无第三责任方,应从参合农民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中确定,实行双方举证,能证明确实无第三方赔付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确定后方予补助,且须填写《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伤病人调查表》和出具两联原始收费票据。(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超过5000元需报县农合办核实批准;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超过500元的需报乡级农合办核实批准。)

四、普通外伤(自伤)举证应由参合农民所住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急诊科接诊人员、主治医生)根据接诊现场情况及第一时间病史叙述,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受伤情况和在调查表中如实填写受伤原因并签名,经本院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实后签署补助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县乡两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县级两农合办无法从提供材料中判定的不予审批。因特殊情况确属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定及县外就诊的意外伤害病人由县乡两级农合办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给予补助。对于隐瞒事实造成无法核实的不予补助。

五、凡属交通事故补助者必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交通肇事逃逸受伤者凭交通事故逃逸证明可以给予补助;交通肇事双方都有伤害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书所认定的责任,按不承担责任的比例,计算应得的补助;自身驾驶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第四条处理,同时,须出具驾驶执照和行车证(或购车发票),无照驾驶及不能证明属自驾车者不予补助。确属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费用巨大且家庭困难的参合农民,如没有得到赔付者,由交警部门出具证明并经乡镇卫生院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由县农合办确认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行达成赔付协议及无法确认有无赔偿的其它交通事故不予补助。

六、对于在有法人且双方有劳资关系的单位因劳动受伤的工伤不予补助。其它意外伤害按《民法》有关规定,应由造成伤害一方为被伤害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七、因刑事案件受伤犯罪嫌疑人在逃没有结案,或者是已经法院判决但没有落实民事赔偿者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有公安局证明或法院证明)。

八、意外伤害调查由县新农合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1.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助的

范围和内容

一、在未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医疗服务、检查、治疗等费用。

二、未按就诊、转诊规定,自行择医、自购药品、输血等费用。

三、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等费用。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酗酒、打架、自杀自残、吸毒、性病、艾滋病、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原因支出的医疗费。

五、应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六、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鉴定、验伤及其它一切医学鉴定费用。

七、不孕、不育、流产、坠胎及计划生育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挂号费、陪床费、包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电视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误工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九、各种非病理性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

十、装配假眼、假发、假肢、镶牙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等保健辅助治疗等费用。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险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用具费用。

十二、因吸毒引起的费用和性病及与性病有关的费用,戒烟、食疗门诊及住院费用。

十三、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各种体检,各类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十五、超过规定的补助期限,失效、作废、涂改的医疗费用单据及参合证件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国家、省、县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费用。

十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32.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如开搭车药,串换药品,贪污药品,以物代药,不经病人(家属)同意开“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诱导病人使用新特药品等。

2.定点医疗机构诱导病人做特殊检查或擅自提供特殊服务增加病人负担者。

3.定点医疗机构小病大治,强留病人者。

4.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或人为诊断升级,放宽住院条件者。

5.合作医疗经办人员故意拖延补助时间或贪污、挪用医疗费补助款者。

6.医护人员伪造住院资料,弄虚作假者。

7.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挂名住院,冒名顶替使用合作医疗证者。

8.定点医疗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者。

10、不属于补助范围及违反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者。

二、举报办法

凡发现上述违规、违纪行为者,均可以信件或电话等方式给予举报。

举报地址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临猗县财政局社保科

举报电话:4030982 4030983 4032608

三、对有人举报,经查实确属违规违纪行为的,对相关人员和医疗机构要给予严肃处理。

1.对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责任人,合作医疗经办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开除公职等处罚,对相关医护人员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资格处理;严重违纪者,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3.对参合农民弄虚作假挂名住院,或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冒名顶替领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者,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三年内当事双方农民(整户)不得再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对定点医疗机构除按规定不予返款外,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举报公民要严格保密,做到有报必查,有报必答,对实名举报的公民,如举报现象确属违规、违纪行为的,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并将罚款金额的 50%奖励给举报人。

33.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一、公示内容

(一)就诊补助办法

临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规定的参合农民就诊与住院办法;在各级医疗机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累计补助比例、起伏线、封顶线和补助审核程序;使用家庭账户对小额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递减登记、自主支付的操作程序等。

(二)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物价政策,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的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和常用药品价格等。

(三)医疗费用补助

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等。

(四)合作医疗基金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结余情况等。

二、公示办法

(一)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进行长期公示;每月在全县范围内对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每月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住院补助病人及补助达到封顶线的病人进行公示。

(二)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进行长期公示;对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情况及所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助的病人,每月在全乡(镇)范围进行公示。

(三)县、乡定点医疗机构

1、对合作医疗就诊补助办法和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进行长期公示;

2、对在本院享受大额补助的病人,每月进行公示。

(四)村委会及村卫生室

对本村享受大额补助病人,每月进行公示。

三、公示要求

(一)各级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委会及卫生室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等媒体公示以扩大影响。

(二)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级经办机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对村级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县合作医疗公示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二次以上不按规定定期公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严禁挤占、挪用、抽逃、截留、贪污合作医疗基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

三、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偿比例。

四、严禁违反新农合基本诊疗服务项目和报销基本药物目录。

五、严禁有意拖延兑付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对违反以上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省辖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政府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经办人员予以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35.临猗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须知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志

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必须以户为单位整户参加,年底前按照统一时间(过期则无法办理)和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到村(居)委会办理参合手续即可。

二、住院补助: 1、县内住院补助:可在县内任意定点医院(包括8家县级医院、14家乡镇卫生院)直接住院和自由转诊,并在出院时在所住医院结算和领取补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病人出院当日为病人结算补助,费用结算实行日清月结。2、县外住院补助:凡因病情需要须到临猗县以外的医院住院者,先由在县级就诊的医院开具外诊申请单,并报县农合办登记批准,出院后20日内直接到县农合办结算和领取补助,逾期不再受理。3、打工(含长期在外居住者)和急诊病人在县外住院者,须到当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到当地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并在5日内和县农合办取得联系,凭诊断证明(急诊者凭急诊证明)及单位和居住地证明补办外诊手续。

三、门诊补助:凡家庭帐户存入的资金(由家庭成员每人缴纳的10元和政府为每人补贴的2元组成)可在全县范围内乡村两级任意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看病使用,并实行直接减免。

四、具体住院补助比例: 单位:元

五、不予补助的范围:1、在未经县农合办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2、未按就诊、转诊规定,自行择医、自购药品、输血等费用。3、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等费用。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补助的病种,如:酗酒、打架、自杀自残、性病、交通肇事等原因支出的医疗费用。5、应用《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六、合作医疗证是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证件,一户一证,持证人就诊或报销医疗费用时,须出示该证(住院时需同时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合作医疗证上照片及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完整方可有效,此证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否则,该医疗证作废,并追究当事人责任。此证盖章后有效。未尽事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欢迎广大参合农民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县农合办咨询监督电话:4030982 4030983

县卫生局监督电话:4032608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