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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请表以及委托书详解

时间:2018-10-31 07:50:07    下载该word文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日至 日。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登记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人声明”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设立登记后,“财务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3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涉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的,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资信证明由与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变更后驻在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业务范围变更,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代表备案,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4.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登记证复印件。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3项(驻在场所、业务范围变更除外)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4.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5.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6.从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证、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从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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