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煤矿安全红线解读

煤矿安全红线解读

时间:2020-04-06 00:10:16    下载该word文档

解读煤炭局安全生产红线

一、证照、手续不齐全组织生产、建设的。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缺少任何一个证,就是证照不齐或无证,煤矿都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都属非法生产。同时,每个证照都有一定时效性,超出证载批准的期限,都属证照失效,也不得组织生产,否则也属于非法生产。

在日常检查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矿井根本没有六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有的矿井未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生产;有的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违法生产;有的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有的矿井已被关闭但死灰复燃。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有的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有的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有的兼并重组、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假整合、真出煤,假技改、真生产,该关未关,该停不停。这些非法违法矿井,根本没有形成生产系统,盲目冒险蛮干,安全管理极为混乱,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重特大事故。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分别占同期特别重大事故总起数的42.6%和死亡人数的39.7%。例如,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在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采用“独眼井”,违法承包给包工队,非法盗采煤炭,由于井下超量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自燃,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死亡35人的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被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二、违反规定将井下工程对外承包的。

(一)将煤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三)未对外委队伍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考核的。

三、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月度产量超过计划产量10%的;

(二)采区、工作面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

(三)超层越界组织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四、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组织生产的。

(一)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区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二)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三)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

五、规程措施未经会审贯彻组织施工的。

(一)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的;

(二)未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规程审查会,形成详细审查意见的;

(三)未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规程或安排未经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作业的;

(四)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五)未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

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一)煤矿未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或治理台账中未明确矿领导至班组各级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期限、监控措施、治理进度和验收结果的;

(二)集团公司未按要求对各煤矿A、B级隐患建立监控台账,明确集团公司责任人、历次到矿督查记录、排查问题和下步指导意见的;

(三)未按照程序、期限进行隐患排查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隐患销号的。

七、通风系统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一)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

(二)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三)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八、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排放瓦斯的。

九、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制定或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

(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十、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

一)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 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本条文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所谓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在开采技术方面,选择有利于防止煤炭自然发火的合理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艺和开采程序,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和巷道维护工作,结合煤层赋存条件,尽量减小煤层切割量,提高回采率及加快采掘工作面月推进度等,不给自然发火提供(或创造)碎煤堆积条件。

(2) 在通风管理方面,采用有利于防止煤炭自然发火的合理通风方式,实施均压通风、预防性灌水、注浆以及建立预测预报管理制度,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漏风,不给自然火创造良好的供氧条件。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十一、防治水规定执行不严格的

(一)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的;

探水是井下防治水重要的手段,对井下每个采掘工作面(前、后、左、右、上、下)的水文地质情况必须清楚确切,不能似是而非。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巷或相邻煤矿等7种情况以及采掘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时,都必须安钻探水,以查明情况,掩护采掘作业活动,直至最终放出威胁水体或排除疑点。所有这类探水,应以钻探为主、物探为辅,用物探配合确定钻探的重点和方向。

巷道过导水断层不采取超前措施往往会造成突水事故。断层突水是矿井开采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灾害事故,矿井底板突水事故中有70%-80%是由于断层导致的,断层突水一般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造成工作面停产、水平停产以至全井停产、伤人事故。

煤层地板为厚层石灰岩的华北型煤田,由于导水岩溶陷落柱的存在,使某些处于上覆地层本来没有贯穿煤系基底强含水层的中、小型断层或一些张裂隙,成为水源充沛、强富水的突水薄弱带,一旦被揭穿,将引起突水。若导水陷落柱直接突水,其后果就更严重。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足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

(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管理顶板的。

(一)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

矿山井下开采过程中,最常发生的事故就是冒顶事故。顶板事故是影响回采工作面生产的一大隐患,

(二)通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地点或巷道开门点、变坡点、交叉点、贯通处、大硐室等应力集中区未加强支护的。

十三、未按规定揭露老空或启封密闭的。

(一)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

十四、矿井机电运输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使用无MA的设备(已列入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的)内的或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的;

(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

(四)在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的;

(五)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六)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

(七)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和改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

(一)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

(二) 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三)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四)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

(五)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 20m 范围瓦斯浓度超过0.8%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

十六、煤矿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的。

(一)煤矿没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的;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未配备专职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矿井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没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执行的;

(四)主要负责人在本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五)主要负责人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紧急情况下未及时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的。

(七)应急值守擅自离岗的。

十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的。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三)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

十八、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的;

(四)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的;

(五)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七)煤矿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或者两班交叉作业的;

(八)重要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九)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仍然进行生产的。

[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煤矿安全红线解读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