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经2008年5月29日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通过)
教授三级岗位上岗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应做出过一定的成就和贡献。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以来,符合下面所列基本条件、资历条件和上岗条件的我校在岗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在编在岗教师,按一定的聘用办法和程序,经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聘用,可聘用至教授三级岗位。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具有适应教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3、 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以来,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二、资历条件
达到下面所列条件之一者,即具备资历条件。
(一)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4年及以上者。
(二)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3年,且满足“学术贡献与成就条件”中的第一条者。
(三)满足“学术影响条件”中的第(1)至(6)中的任意一条者。
(四)满足“学校建设类条件”者。
三、上岗条件
达到下面所列条件之一者,即具备上岗条件。
(一)满足“学术贡献与成就条件”中的第一条者或满足“学术影响条件”中的第(1)至(6)中的任意一条者。
(二)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10年和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6年的博士生导师,且符合“学术贡献与成就条件”或“学术影响条件”中的任意一条者。
(三)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8年和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4年的博士生导师,且符合“学术贡献与成就条件”中的任意一条者或“学术影响条件”中的第(1)至(9)中的任意一条者。
(四)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4年,且符合“学术贡献与成就条件”或“学术影响条件”中的任意二条者。
(五)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12年及以上者和任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级职务满10年的博士生导师,且长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者。
(六)满足“学校建设类条件”者。
学术贡献与成就条件
(1)我校持有获奖证书的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持有人、二等奖的前四名、原三等奖的前二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第一名;或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颁奖的特等奖的第一名;或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五名、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一名;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前二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第一名;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的指导教师。
(2)我校持有获奖证书的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五至七名、原三等奖的第三名。
(3)我校持有获奖证书的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二至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或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颁奖的特等奖的二至五名、一等奖的前三名。
(4)我校主持的项目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三至六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的二至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
(5)我校主持的项目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六至八名、一等奖的四至六名、二等奖的第三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二名、一等奖的第一名。
(6)任职期间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的第一至第五作者;或发表论文被SCI、SSCI(AHCI)检索收录2篇及以上的第一作者;或被SCI、SSCI(AHCI)检索收录1篇,且被EI 、ISTP、ISSHP检索收录3篇及以上的第一作者;或被EI 、ISTP、ISSHP检索收录5篇及以上的第一作者;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收录5篇及以上的第一作者;或近三年主持二项省部级及以上社科项目或三项地市级社科基金项目;或持有职务授权发明专利二项的第一完成人、三项的第二完成人、四项的第三完成人。
(7)近3年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年均经费15万元及以上者(自然科学类)或3万元及以上者(人文社会科学类)。
(8)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者的指导教师。
(9)获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或学科、科技竞赛国家一等奖或不分等级的国家奖的学生指导教师。
以上条款中,凡涉及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不同的项目可累加计算。
学术影响条件
(1)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级人才库的入选者;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
(2)教育部创新团队带头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带头人。
(3)国家“973”计划(包括国防“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或“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4)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含中青年专家);或省部委科技委委员。
(6)国家级一级学会与二级学会正副理事长;或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国际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的主编。
(7)各类省部级人才库中的一、二级人才入选者;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8)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
(9)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或省级教学名师。
(10)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主编(第一完成人);或省级以上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
学校建设类条件
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教授或相当教授级的其他正高,由校长提名,校务会认定。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