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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时间:2011-11-22 17:01:57    下载该word文档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政环卫部门、环保局,各工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市一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继建成投入运行,对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市污水的排放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排放方式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所产生的污水可按以下方式排放:

(一)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公厕粪便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其粪渣须集中收集处理、处置;

(三)经营性服务业的污水以及城市其他污水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有关要求

(一)按《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提倡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发挥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完成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设计,切实采取防倒灌、防泄漏、防爆、防臭、防堵塞等措施,并对相关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维护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三)各责任单位应将预处理设施一并纳入实施、验收、运行和管理维护等环节,市政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出现城市污水管网堵塞。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市政、环保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收集系统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有关建议、意见及时反馈到市建委、市市政委和市环保局。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网站http://www.ccc.gov.cn)上发布。

联系人:周长安(市建委勘察设计处)63676222(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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