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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环境整治的调查与思考 矿山环境整治申请书

时间:2021-04-08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矿山环境整治的调查与思考
矿山环境整治申请书

关于矿山环境整治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X县矿业发展很快,但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大部矿山都对其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据调查,因采矿活动破坏的土地面积逐年增加,大量矿山植被遭到破坏,因采矿引起的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山体崩塌,河流淤塞,矿山开发中产生的“废水、废渣”污染也十分严重,有的甚至长期影响着人们生产生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一、X县矿山环境整治现状 (一)X县矿山环境整治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 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山整治一直是县15项重点工作之一。目前,全县上下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集聚”的总体要求,结合相关规定,以铁的手腕、铁的决心、铁的举措重拳出击整治矿山,xxx年,全县52家矿山全部关停整顿,整治工作取得初步实效。 1、以总量减少为原则,严格落实矿山企业整合关闭措施。一是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 1 9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坚决予以关闭;二是国省道、重要景区直观可视范围内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三是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确需保留的矿山,须经领导组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四是同一矿体存在多户企业开采和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露天矿山一律停产整顿,按要求整合后报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开采。 2、以生态恢复为原则,严抓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对已关停或需要治理的矿山,采用多种方式开展矿山复绿治理。一是县政府在环境治理保证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二是相关部门积极申报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三是通过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方筹资推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3、以产能合理为原则,严控原矿开采总量。严格核准县内矿石开采、就地加工总量,有效遏制生产盲目扩张和原矿外运状况,逐年提高矿石就地加工率,有效控制资源开发强度,储采比达到合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4、以税费足额征收为原则,严查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集中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证照不全,以盈利为目的利用高铁弃石加工等非法行为;二是排查整顿矿山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越界越层开采、超能力开采、安全隐患生产、超载抛洒运输、偷逃税费等行为。 2 9

(二)X县矿山环境整治存在的问题 1、整治工作权责仍需进一步厘清。矿山环境整治涉及矿产开发、生态重建、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众多领域,执法管理牵涉到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林业、煤炭、安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各部门的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直接影响整治效果。此外,国土部门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矿山企业基本上没有设置专门的环保岗位,矿山环境预测滞后,管理工作脱节。在矿山企业发展战略和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轻环境,走的仍然是“先污染、后整治”的道路,而整治又远远赶不上矿山对环境的破坏。 2、欠缺高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税收和财政政策方面尚没有形成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当前存在的废弃、老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与传统体制有关,当时矿山生产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在成本中提留整治的费用。环境问题历史欠帐多,新老问题日积月累,整治工作的压力非常大。 3、监督管理有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省主体功能区规划》、《X县生态县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法规的实施,为整治工作提供了较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开展此项工作以来,虽然企业的环境意识明显加强,但矿业权人为应付验收被 3 9

动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的现象比较突出,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和总体部署。 4、整治技术相对落后。采矿活动必然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矿山整治特别是地质灾害防治又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当前的技术投入和支持,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目前,X县尚无力对矿山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一方面历史上矿山开采本身缺乏技术指导,生产中和闭坑后均留下了很难恢复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效益,基本未设置矿山环境监测与保护机构,更谈不上投资矿山环境保护。特别是一些个体企业在开采中乱采滥挖严重,使原本就很脆弱的矿山环境破坏加剧。 5、整治经费缺乏。矿区环境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由于 X县整体经济实力不强,企业负担能力有限,矿山环境整治产业化尚未形成,缺乏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使得整治工作困难重重。 二、进一步推进X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国土部门主导的管理新体制 明确国土部门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是当下的体制要求。只有进一步明确管理中执法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之间的责任,坚持监督、执法、指导和服务并重,努力为矿山 4 9

企业解决困难,才能更好督促矿山企业变“先破坏、后治理”为“边生产、边治理、保环境、保发展”。 (二)明确矿山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 1、企业是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该成为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主体。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谁污染,谁治理”是一个经济原则,而不是技术原则,因为有些污染问题不是单个企业能够从技术上承担的。 2、企业治理比政府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企业清楚环境治理的成本与收益,企业显然没有积极性将其收益曲线告诉给政府,而政府要了解企业边际外部成本也非常复杂,现实中,为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制定的相关费率比较低,也导致一些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3、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从表面上看,矿山企业为环境成本买单增加了成本,但从长远和综合效益分析,企业的竞争力会更强。企业不仅是生产者,也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如果不明确其治理主体责任,企业通常没有积极性主动进行环保、资源节约技术创新,只有当企业意识到这种创新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其成本时,才是合理的。 4、进一步明晰相关责、权。即明晰采矿权人、政府及有关方面的责、权、利。对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矿山已征 5 9

用或长期租赁,经环境整治而产生的相关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遵循“谁整治,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归属于整治的投资者。矿山环境产权确立后,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分类管理。根据矿山调查和监测结果,定期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并及时公开发布。对环境整治较好的矿山,通过提高信用等级、提供信贷优惠、减免税费、优先安排 相关补助资金等办法,给予鼓励;对环境质量较差的矿山,由国土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采矿权人整治;对环境质量差、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矿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杜绝各技术单位把关不严、为矿业权人回避或淡化整治责任、野外踏勘走过场等问题的出现。 2、过程管理。确实改变过去末端整治的做法,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在勘查和评价阶段,督促采矿权人查明问题,制定保护方案。在生产阶段,开展动态巡查,实行年检制度,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履行好职责。在申请采矿权转让时,必须连同环境责任一起转让。在申请闭坑时,必须先对环境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批准闭坑。 3、主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环境评价单位、采矿权人的责任意识。推行特派员制度,聘请具有矿山开采、环境 6 9

保护、公司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良好信誉的专家,作为矿山环境整治特派员,在集中管理下,赋予其相应权责,代表政府直接监督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扭转政府充当救火员的被动局面。 (四)加大惩处力度 1、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检查落实矿山环评制度、整治“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治;逾期不进行整治或不达标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吊销采矿许可证,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依法整顿矿业秩序,严惩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在矿山环境管理中失职和渎职行为,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2、提升、引进矿山生产相关技术。首先,用先进的开采设备,优化采矿工艺流程、技术,既能提升矿产开采的效率,能有效降低开采过程中次生灾害的发生几率。其次,加大对环境保护技术的引进、研发力度,用先进技术减少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气候污染以及地质灾害等。第三,将法规和技术相结合,研发治理矿山环境的各种技术,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事故。当然,不同类型的矿山开采所采取的技术也不尽相同。例如开发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处理的技术应该以放射性元素的处理技术及方法相关;露天开采的矿山则是对该区域的植 7 9

被破坏严重,产生的污染一般表现为灰尘污染,而地下开采多半表现为地质塌陷等灾害, 两者所采取的技术路线肯定不同。 (五)严格实行整治备用金制度 实行矿山环境整治备用金制度,将征收手段、数量、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制度、整治方案等有机结合起来。在收取数量上,综合考虑矿区条件背景、土地分类等因素,使之足够能保证矿山环境整治需要。对自觉进行整治且效果较好的,给予采矿权人在备用金的缴存上享受适当的优惠政策。对不交纳备用金且不进行整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土部门终止其采矿权。 保证金收缴标准可参照国内外收缴标准确定:保证金收缴总额=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单位面积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其中,影响系数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式和矿山的地质、地貌、水文、植被等情况来确定,可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 (六)拓展投融资渠道 目前,矿山环境整治每年投入总量与实际需要相比,差距甚远。须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式,创新投融资体制。 1、加大政府投入。政府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出台矿山环境整治规划。通过从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等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适当调整矿产品价格,从其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从矿山开采形成资源税、水土保持费及其他 8 9

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整治费用,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2、规范矿业权人投入。一是督促矿业权人主动投入。按照“谁破坏、谁整治” 和“三同时”的原则,督促矿业权人切实履行整治义务。二是充分发挥整治备用金制度的约束作用。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国土部门动用其备用金组织整治;三是运用法律手段。凡拒不进行矿山环境整治,也不交纳整治备用金的,责令其停止开采,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3、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赋予民间资本同等的竞争地位和资格,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基金。在目前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谁投资整治、谁受益”的原则,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给予投资者一定年限内拥有对被整治土地的利用权,降低或免除有关收费。对所 的环境整治经费,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等,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环境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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