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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金山区关于实行本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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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金山区关于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金府办[2011]39

【发布部门】80903E002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金山区关于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1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人口办拟定的《金山区关于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第8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山区关于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金山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沪府发〔201174号)要求,结合金山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地登记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事项,促进人口管理与产业、基础设施、城乡体系建设以及公共服务资源的协调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和保障民生。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以办理居住登记方能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事项的政策措施

1、在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以及对侵害劳动保障权益的投诉、举报等业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2、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

3、在居住地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健康档案、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区卫生局负责落实)

4、在居住地享受人口计生宣传教育、0-3岁婴幼儿早期启蒙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咨询指导、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等业务。(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落实)

5、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及幼儿园入园登记手续,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由区教育局负责落实)

(二)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理工作

1、在各街镇(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窗口,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居住登记受理工作,健全规范居住登记工作标准、流程。

2、运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户籍人员居住登记、注销模块功能,为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电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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