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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低保办法

时间:2023-09-20 03:56:31    下载该word文档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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