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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时间:2023-02-22 14:42:17    下载该word文档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2011.09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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