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经营户):
乙方(镇政府):
丙方(村委会):
为规范我镇设施农用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的合法 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 ] 127号)
及我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 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 甲方经营名优水产品工厂养 殖车间建设项目,经乙、丙两方同意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 权范围内使用360亩土地,其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10000 m2, 占用土地15亩;农业生产附属设施用地 3000 m,占用土地4.5 亩。具体位置、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界报告、 红线图为准。
二、 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 乙、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 地XX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 止。
三、 农业设施用地用途: 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修建现代化养殖
车间等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附属设施。具体包括:
(一) 生产设施:名优水产品工厂化养殖彩钢结构车间 X000
m,其中:南美白对虾设施养殖车间 X00 m,鲟鱼设施养殖车
间 X000 m。
(二) 附属设施:建设砖混结构的职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用 房2000 m、彩钢结构仓储库房 1000 m。
四、 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镇农经 站备案。
五、 农业设施用地占用土地补充措施: 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 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甲方负责复耕; 修建农业生产附属 设施占用耕地的,甲方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缴纳
六、 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
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丙两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 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政策允许该宗土地可以用于农业设 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 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归甲方处置, 乙、丙两方有权
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若逾期不处置,乙丙两方有权 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
七、 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前应交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
审核,甲、乙、丙三方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 业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 不符合设施农用
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 农业设施用地用途或非农建设的, 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 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 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乙、丙两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
的,乙、丙两方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强行拆除,所有损失由甲方自 行负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 本协议未尽事项,有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因履行
本协议发生争议,有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 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国土资源 局和农牧渔业局备案审核通过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农牧渔业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丙三方协商
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