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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标准版)

时间:2018-09-07 01:41:57    下载该word文档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间:200

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

1、结 构:框架钢结构

2、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

3、层数、建筑高度:以施工图为准

四、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五、资金来源:

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

一、工程技术要求:

1、根据发包方提供的由 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图纸(图号:建施1~5;结施1~16)和招标文件的说明要求及甲乙双方约定要求和项目按双方约定的结果为准,进行钢结构制作安装。

2、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

4.1

按设计图纸

4.2

按设计图纸

4.3

檐口高度

按设计图纸

4.4

按设计图纸

4.5

(跨 数)

按设计图纸

4.6

按设计图纸

4.7

牛腿高度

按设计图纸

4.8

柱网尺寸

按设计图纸

3、结构设计荷载

5.1

屋面均布活荷载

按设计图纸

5.2

附加悬挂荷载

按设计图纸

5.3

行车荷载

按设计图纸

5.4

行车(单梁或双梁)型号

按设计图纸

5.5

行车制造厂商及操作方法

按设计图纸

5.6

屋面风机荷载

按设计图纸

4、材质设计要求

6.1

吊车梁

材质:Q345B

劲板:

Q235B

钢材厂家:济钢、武钢、柳钢、唐钢、鞍钢、宝钢、韶钢。禁止用规定以外的钢材

油漆:国防牌醇酸漆(22面)

底漆:红丹,干漆膜厚度60um,

面漆:待定,干漆膜厚度65um.

6.2

钢柱、钢梁、墙梁、檩条

材质:

Q235B

钢材厂家:武钢、济钢、柳钢、唐钢、鞍钢、宝钢、韶钢。禁止用规定以外的钢材

油漆:国防牌醇酸漆(22面)

底漆:红丹,干漆膜厚度60um,

面漆:待定,干漆膜厚度65um.

6.3

支撑

材质:

Q235B

钢材厂家:武钢、济钢、柳钢、唐钢、鞍钢、宝钢、韶钢。禁止用规定以外的钢材

油漆:国防牌醇酸漆(22面)

底漆:红丹,干漆膜厚度60um,

面漆:待定,干漆膜厚度65um.

6.4

型钢

材质:

Q235B

钢材厂家:武钢、济钢、柳钢、唐钢、鞍钢、宝钢、韶钢。禁止用规定以外的钢材

油漆:国防醇酸漆(22面)

底漆:红丹,干漆膜厚度60um,

面漆:颜色待定,干漆膜厚度65um.

6.5

用于围护结构的自攻螺钉:长益牌

6.6

其它材料

材质:

Q235B

钢材厂家:武钢、济钢、柳钢、唐钢、鞍钢、宝钢、韶钢。禁止用规定以外的钢材

油漆:国防牌醇酸漆(22面)

底漆:红丹,干漆膜厚度60um,

面漆:颜色待定,干漆膜厚度65um.

5、屋面设计构造要求

7.1

外层板

材料总厚度0.536mm 材质:镀铝锌本色板 板型:360度咬合,合式  厂商:韩国东部

7.2

气楼采光板及屋面采光带

材料总厚度:8mm 外挑在原设计图纸上各边增加不小于200mm 材质:昆山纵横FRP1.2mm采光板,两波型,颜色:天蓝

7.3

通风气楼

以承包方报甲方确认图纸为准,普特卡布降阳光板8mm厚,颜色未定

7.4

外包角及收边板

同屋面外板

6、墙面设计构造要求

8.1

外墙板

材料总厚度0.5mm 宝钢象牙白彩涂板 暗扣380板型

8.2

外墙门

1.2mm厚电动彩板抗风卷帘门 电机:无锡威特

8.3

外墙门尺寸

长、宽按原设计图布置

8.4

玻璃:5mm浮法玻璃 窗材质:活动窗88系列,固定窗:88系列,海螺牌

8.5

窗尺寸

长、宽按设计图布置 总面积:参照施工图

8.6

雨篷(门斗)

长、外挑宽按原设计图布置

8.7

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板

同墙面板

7、其它设计要求

9.1

天沟

形式:内天沟 材质:不锈钢 厚度:1.2mm

9.2

下水管

直径:φ160mm 材质:PVC中财 接到地面散水

9.3

由发包方施工及提供

9.4

女儿墙

按原设计图纸,内板同外墙板材质,板型:830

9.5

防火等级、防火涂料

按原设计图纸、由发包方自理

9.6

基础螺栓

材质根据原设计图纸要求,由承包方提供。

8、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依据。

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钢构部分工程。

二、+0.000以上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

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以图纸为准。

四、本工程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费包含在本合同造价内。

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费用,承包方负责技术指导基础螺栓的预埋和验收。验收程序和责任如下:

锚栓预埋由土建单位施工,钢构单位负责配合、指导,施工精度由土建单位负责。钢结构单位、监理和业主负责验收,以钢结构单位验收为主。验收程序如下:钢结构单位在基础浇筑完毕后6小时内(原则要求实时跟踪验收,以便出现误差在砼初凝前进行校正)对预埋锚栓尺寸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的尺寸数据移交监理。对不符合的基础注明,由监理单位督促土建单位整改或返工重新浇筑,在整改完毕后6小时内钢构单位复验,直至合格为止。钢构单价验收完毕,监理单位及甲方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出具验收证明,由土建单位负责对预埋螺栓进行成品保护。在完成基础浇筑或整改6小时后钢构单位不予验收的,视为该基础验收合格接受移交处理。若因钢构单位验收不力,至使不合格基础以合格基础通过验收的,每发现一个不合格基础由钢构单位负责返工重新浇筑或以其它方法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并经认可,由此引起的工期拖延等由钢构单位负责。

六、其它:承包方提供满足地脚螺栓安装用的定位模具。每种类型基础数量在40个以上的,模具数不少于20付。每种基础类型少于40个的,模具数不少于基础数的25%。模板最少不少于1付。螺栓预埋完毕,该部分预埋模具由甲方交承建方。若丢失由发包方按价赔偿。

第四条 工程造价

一、 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

二、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壹仟伍佰零捌万元(RMB¥15,080,000.00元),其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报价单为合同定价的依据;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以及税金。

三、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不包含在本合同价内,本合同价也不包括报建费、消防工程费、建设工程管理费及报价清单以外的其它一切附加费,该部分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四、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第三条第一款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施工图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和现场签证单,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理论重量加5%损耗为准,以工程项目联系单约定执行。

五、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变更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现场签证。

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发包方于本合同订立后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四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钢结构制作安装。

二、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部资料,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十五日内完成制作安装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 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 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有效。

3、 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对方的意见。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1名。姓名为: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现场。

2、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3、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进场前一周内明确人员

4、原则上不更换项目经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方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并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甲方认可并具备相应知识、资质证书。

5、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 \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两名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国家监理法规职权为准。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 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 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5 天送交发包方。

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提供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的接驳点,接驳和水电费用由承包方自理(水费按 /M3,电费按 /);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应提供书面的座标系统,并进行现场交验。

3、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4、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

5、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6、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发生费用由总承包方负责。

 7、负责施工彩钢板轧机基础。

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 合同工期以安装工期为准,制作工期以工厂实际生产能力及合同约定时间调节。本工程钢结构厂房现场安装工期为 天。

二、预埋锚栓、模具在20043月底前提供完毕;钢构进场安装日期暂定200446日,制作时间由承包方根据安装工期自行安排,但需确保安装进场时间,具体进场日期以监理通知为准。

三、具备安装条件后两日内正式安装,以监理发出的通知为准。因钢构单位引起的应开工而未开工或延误开工的,每延误一天扣 万元。开工后 天完成主钢构(结构)的安装并进行主体结构验收,每延期一天扣工程款 万元;开工后 天完成屋面系统的安装,每延误1天扣工程款 万元。总现场安装工期 天。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扣工程款 万元,每提前一天奖工程款 万元。以上工期为晴历天。因业主原因或不可预见的非常因素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顺延工期以报监理的延长工期申请批复为准。罚款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3%

四、工期顺延

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方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并经甲方认可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顺延;

5、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

6、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五、暂停施工

1、工程师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承包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停工并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日期算作工期,工期不作顺延。

第九条  工程签证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给予签证确认:

1.工程设计图纸改动;

2.工程量及工程款增删;

3.钢构达到安装条件日期;

4.乙方开工日期及竣工时间;

5.工程延期原因;

6、乙方完成钢架的制作、钢架及C型钢运到工地及开始吊装、钢架完成、、彩板完成时间等工程进度时间;

7. 工程验收;

8.其它双方必顺签证确认的事宜。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承包方采购和提供材料、设备

1、承包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设备,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属承包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承包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承包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质量负责。

3、承包方运送材料、设备、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检验。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开始检验,并在检验申请上签字。超过48小时视为合格。

4、发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需经甲方同意。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设备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发包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承包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承包方应对其派驻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三、在承包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发包方人员除工程师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未经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四、承包方应在其施工范围内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

五、承包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招标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

3、承包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承包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4、承包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工程师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5、工程师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6、承包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工程师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7、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师。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工程师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发包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 %,保修期为一年。

9、本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达到GB502052001合格标准。

10、本工程验收后不得漏水,如有漏水,承包方应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修复,修复率不得小于80%。修复3次以上还未完全消除漏水的,由甲方另请施工人员修复,其费用从承包方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

一、中间验收:钢结构主构件安装完毕,承包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发包方组织中间验收。发包方在接通知后次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属乙方责任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无偿整改,终查与乙方无关的或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不在此限由甲方负责。验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发包方2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承包方有权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最终验收:全部钢结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应自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发包方确认,则验收合格日期为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发包方再次验收。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7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三、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份单项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四、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善自动用也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五、本工程竣工均指钢结构施工工程。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 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签订后 天内预付肆佰万元整备料款。(¥000000.00元)

2、 结构主体安装完成经过验收合格三天内付 % 元整。(¥000000.00元)

3、 钢构件(次构件制作)全部验收合格(以材料报验经监理和业主确认的吨位数量为准)进入施工现场,付总价款的 % 元整。(¥00000.00元)

4、 完成屋面围护系统的安装三天内付总价款的 % 元整。(¥00000元)

5、 屋面、墙面围护系统材料全部进入施工现场三天内付总价款的 % 元整。(¥00000元)

6、 全部安装完成十天内付合同总价的 % 元整。(¥00000元)

7、 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十天内付款 元整。(¥0000元)

8、 %作为保修金一年后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即日起满一年七天内支付)

9、 工程款申请支付先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结算

1、承包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视为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工程最终造价按本合同第四条关于造价的约定和其他相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方法结算;遇到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3、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日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该结算报告。

4、追减工程款、费用、赔款,如已经双方签证确认的,则无需再次确认即应支付或扣除;尚未确认的,由双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14日内确认。

5、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审价机构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工期违约参见第八条第三款。

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日按 ‰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的,赔偿损失。

2、由发包方引起的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方停工、窝工、返工、机械设备调运、施工人员遗散、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每日按工程尾款的 ‰偿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

合同文件组成顺序为:

1、本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合同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3、合同履行中的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电报、传真、信函、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

第十七条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发包方执二份,承包方执二份。

二、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

三、 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一年)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发包方(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号:

税  号:

话:

真:

邮政编码:

200

承包方(全称):

东莞市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人:

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管理区

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市黄江支行

号:106241-515-1561

税  号:

话:076983666666

真:076983623888

邮政编码:523753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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