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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思考关于鲁迅“姓名权”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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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迅“姓名权”的一些思考——在“民法研习会”第二次论坛上的发言
杨支柱
上传时间:2001-11-12
浏览次数:3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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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任何人都可以把“鲁迅”用于商业标识,哪怕是制造一种“鲁迅马桶”。
能不能用“鲁迅”作为商业标识?无非是这么几种处理方法:一、所有的人都可以用,二、所有的人都不能用,三、只有鲁迅的继承人可以用,其他人使用须获得他们的许可,四、机关或事业单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个人或企业出于赢利目的使用则必须获得鲁迅继承人的许可,五、机关或事业单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个人或企业出于赢利目的不能用,六、原则上谁都可以用,但不能用于有损鲁迅形象的商业领域,七、原则上都可以用,但谁都不能通过注册获得专有使用权。
我先假设一种特殊情况,就是鲁迅先生生前已经把他自己的这一笔名用于商标。鲁迅先生使用自己笔名于商业领域的权利当是无庸置疑的。如果鲁迅先生这么做了,那么他的继承人在他死后就会顺理成章地通过继承获得商标专用权。一个法治政府是不可能因为鲁迅的死亡而剥夺他的继承人所获得的商标专用权的。
这一假设证明“鲁迅”并非不可以用做商业标识,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是将“鲁迅”用做商业标识的便利应当归谁所有?
这一假设也表明赋予鲁迅后人以使用“鲁迅”于商业标识的特权是不必要的,因为他们事实上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他们完全可以在鲁迅活着的时候就取得鲁迅的许可将“鲁迅”用于商业标识;即使鲁迅不同意,由于他



们总是首先获得鲁迅死亡消息的人,他们也很容易抢在他人前头把“鲁迅”注册为商业标识。如果他们不想用,又何必禁止他人使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呢?再说“鲁迅”这一名称可以注册无数个商业标识,他们想用也用不完。
如果“鲁迅”被司法或行政机关禁止用做商业标识,还会发生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这些芸芸众生去世后是无法禁止他人把我们的姓名或笔名用做商业标识的(尽管可能根本就没人使用,但法律上是不能禁止他人使用的,而鲁迅等名人却拥有这种权利,这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
第二,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不许个人把“鲁迅”用于商业标识,势必破坏“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宪政精神。
“原则上都可以用,但谁都不能通过注册获得专有使用权”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商人使用商标的目的无非是把自己的商品与同类商品区别开来,利用品牌效应更多地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使用一个引人注目的商标只是开了个好头,增加商标的价值推广自己的产品还要靠长期的优质产品与服务。如果不能通过注册获得专有使用权,谁都可以在自己的同类产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那么最初使用者就无法把自己的产品与人家的假冒产品区别开来形成品牌效应,这样就谁都不会用“鲁迅”做商品标识了。再说“孔府家酒”可以注册商标,为什么“鲁迅酒”就不能注册商标呢?公共资源不能获得专用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所有著名的人物、山川、动植物的名称与图案都是公共资源,如果这些都不能用做注册商标,那么注册商标就只好用一些不易记忆的标志了,整个商标与商标制度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再说与其所有的人都不能用,为什么不让先注册的人享有专用权呢?难道不能大家一块富,就应该让大家一起穷吗?实际上可用于商标的公共资源多的是,简直就像空气一样取之不尽:他注册了“鲁迅毛笔”,你还可以注册“鲁迅夹克”,更不用说“中山皮鞋”、“黄兴咖啡”了。这些响亮的商标也只是为赢利活动提供了一点便利条件,真正形成无形资产还要靠长期过硬的产品与服务质量。
“机关或事业单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个人或企业出于赢利目的使用则必须获得鲁迅的继承人的许可”的观点也是自相矛盾的:既然“个人或企业出于赢利目的使用则必须获得鲁迅的继承人的许可”,那么就承认了鲁



迅后人对于使用“鲁迅”这一名称享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以公益的名义无偿侵占私人利益显然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即使有必要强制许可,也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例如对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侵犯,难道政府或慈善机构就可以白白把公民个人财产拿走吗?再说公益目的或赢利目的也很难分清楚。我国的法律把医院、学校、文化馆、体育馆等等都划归非赢利法人,把这些单位(其下属企业除外的日常工作都看成公益活动,但是这些单位不照样赚钱吗?可是医院的药价比药铺贵得多,私立学校的投资人分的红利比普通企业还高,这样的事情不是屡见不鲜吗?
“机关或事业单位出于公益目的可以用,个人或企业出于赢利目的不能用”的说法也没啥道理。一些人搞“鲁迅酒”、“鲁迅茶”、“鲁迅皮鞋”、“鲁迅钢材”也不妨碍另一些人搞“鲁迅剧院”、“鲁迅学校”、“鲁迅医院”、“鲁迅文学奖基金会”,正如公路上既可以行驶公益机构的车也可以同时行驶赢利机构的车,两不相妨,为什么要排斥人家赢利机构呢?赢利有什么不光彩?不损害他人权利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赢利活动是任何一个社会所必须的,赢利多纳税多对社会的贡献也大。
认为把“鲁迅”用于商业标识或某些行业的商业标识会有损鲁迅形象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只是证明了某些人心中存在一种不健康的等级观念。他们实际上认为文化活动比赢利活动高尚,而某些赢利活动又比另一些赢利活动高尚。这种观念既没有事实根据(卑鄙的文化人与高尚的清洁工都不乏其例也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只要是法律许可的行业,不存在哪个比另一个在道德上更高尚的问题。
就拿刚才一位先生所说的“鲁迅砖”为例,那种认为“鲁迅砖”把鲁迅打入泥土或踩在脚下的说法,跟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小心用印有毛泽东像的报纸擦了屁股判十年徒刑的做法不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吗?另一些人完全可以做相反的解释,认为这是把鲁迅尊崇为中华新文化的奠基石。事实上不是也有“中山路”、“黄兴路”、“蔡锷路”吗?这是把他们踩在脚下之意,还是纪念他们为中国人民开辟了走向未来的新路之意?当然我并不太相信造“鲁迅砖”的人是为了尊鲁迅为中华新文化的奠基石,就像我决不相信他们有把鲁迅踩在脚下之意。他们更可能的意思是以鲁迅的硬骨头来形容他们造的砖很坚硬,以便促销。可是这也没有贬损鲁迅啊!至于他们造的砖其实



是豆腐渣,那是另一个问题,相信人家不会购买,他们也就迟早会放弃这个牌子。那么质量不好的“鲁迅牌”产品会不会影响鲁迅的声誉呢?难道消费者会误以为这是鲁迅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吗?消费者又不是白痴!
另一位先生说到造鲁迅卫生纸,问我用鲁迅擦屁股算不算污辱鲁迅。我觉得也完全可以有相反的解释:只有用鲁迅精神才能彻底清除中国人身心的污垢!这两种说法都很可能是胡说。事实上人家造纸厂最初很可能是取名“鲁迅稿纸”来夸张他们的纸质好可以写出鲁迅那样的好文章(就像“毛家菜”意在夸张你常吃这家的菜可以养出一个毛泽东那样聪明的头脑那样,后来才推广到其他产品包括卫生纸以充分利用高质量的“鲁迅稿纸”所带来的商誉,并无亵渎鲁迅之意也无尊鲁迅精神为中国人身心的清洁剂之意。我相信“鲁迅牌卫生纸”的标识一定在包装上,擦屁股的卫生纸上既没有鲁迅的头像也没有鲁迅的名字,谈不上什么污辱。我实在不明白,我们有些人为什么总是看到胳膊就想到大腿继而想到私生子呢?这种心理难道是健康的吗?
就算有人注册“鲁迅便桶”的商标,我看他的意思也未必是说鲁迅藏垢纳污,倒更可能是鲁迅习惯于使用这种便桶。由于鲁迅使用过某种便桶并不能暗示这种便桶有什么好处,因此不能起到促销的作用,用不了多久商家就会觉得不值得为这一商标交纳年费了。我们应当相信市场,相信消费者的品位及其对商家的影响力,不要动不动就利用政府权力限制公民与法人的经济自由。限制公民与法人的经济自由与其他自由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且没有代价更小的替代方法。
我甚至认为,把“鲁迅”用于各种商品标识,或许还有利于发扬鲁迅精神、弘扬中华文化。像目前这种把难懂的鲁迅文章大量装进中小学教科书的做法我认为是不大恰当的,这样做是浪费学生的时间。但是当最奇异的石材、最坚硬的砖头、最有韧性的钢材都成为鲁迅牌建材的时候,当高质量的灯泡与显微镜叫做鲁迅灯泡与鲁迅显微镜的时候,当最有创见、最有批判力度的书产自鲁迅书店、鲁迅出版社的时候,当大批优秀的学生出自鲁迅学校的时候(不管它赢利不赢利鲁迅精神也就真正深入中华民族的血液了。只有当鲁迅走下神坛的时候,鲁迅精神才能真正走向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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