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调动的合理性认定
作者:李雪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
摘 要 岗位调动问题是引发劳资纠纷的重要导火线,而“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岗位调动的合理性认定,以及相关争议的处理方法,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帮助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建言献策。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岗位调动 合理性认定
作者简介:李雪莹,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77-02
上海高院民一庭前期发布了《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文,对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解答。其中,对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问题,该文件倾向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的,应当积极与单位协商,若消极旷工,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笔者认为,该意见对于关键问题,既如何对“合理合法”进行界定,意见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标准。
一、岗位调动“合理性”的认定
调动岗位实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导致岗位的调动:
1.法定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调动岗位,以及《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在禁忌岗位工作”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留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的工伤劳动者”两种情形下,必须调动劳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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