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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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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邯郸市教育局

  2020731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条 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第二章 招生、入学、注册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生、入学。

  第七条 凡年满六周岁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接续或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接续学前学籍信息,并建立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针对无学前学籍信息的学生,学校需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为其新建小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新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核办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义务教育阶段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第八条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九条 学校对小学、初中新生视为疑似辍学的,待按规定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

  第十一条 获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获得中小学生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高中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学籍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核办。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高中班额限定在55人以内。

  高中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同时向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报告复核情况。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计划招生注册学生学籍。高中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十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办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81024时。高中学生每学年学业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接收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高中阶段,个别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

  对符合留级规定条件的学生,经学校核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不准留级。

  第五章 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高中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根据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转入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1-2项关键证明材料,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应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高中阶段转学核办过程在网上完成。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出我省的学生,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就读的高中学生,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认定接续手续。转出我省的高中学生,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高中阶段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第六章 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对学生每天出勤情况进行汇总。义务教育阶段对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读、且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学生,首先要在系统中标注为"疑似辍学",如果该学生重新回到学校,则对该"疑似辍学"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在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学生确实辍学的,将该学生学籍状态定为"辍学"。如果该学生确定为"辍学"后又返校的,所在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对该辍学生进行返校操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及时更新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信息,对本服务区域内的学生家庭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了解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三十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因出国(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表4),经学校核办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学生出国(境)定居后又回国并仍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高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

  (一)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二)学生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

  (三)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三十二条 高中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七章 毕业、肄业、升学

  第三十五条 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30日之前完成。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由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打印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

  第三十八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未修满144个学分者;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

  毕(结)业证书丢失、损毁不予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学生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各学段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应注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第四十一条 高中教育阶段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高中教育阶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第四十四条 高中教育阶段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要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填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于202081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邯郸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基本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申

  请

  休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学

  校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主管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申

  请

  复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学

  校

  意

  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主管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休学时间

  复学时间

  新编入班级

  备注

  1、本表由学生监护人负责填写,学校核办上报。

  2、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主管教育局各一份。

  姓名

  性别

  年级

  所在班级

  学籍号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退

  学

  理

  由

  学生签名:家长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学

  校

  意

  见

  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年月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学生、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2)必须填写学籍号,栏目不得空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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