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体育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的
对体育场进行综合改造,建设体育场和公共停车场。
二、征迁范围
(一)体育场舞台及相连的办公用房;
(二)体育场舞台上部住宅;
(三)体育场西侧、北侧看台后商铺;
(四)体育场东北角老干楼商铺、住房及其附属用房。
三、征迁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7号);
(三)《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78号)。
四、征迁组织实施
(一)征迁领导机构:X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征迁主管部门: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迁承接主体:X县城乡开发公司。
(四)征迁实施单位:X县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五)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向棚改居民推荐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征迁测绘和估价工作。
五、征迁时间
(一)签约期:X年6月1日至X年6月30日;
(二)搬迁期:X年7月1日至X年7月30日。
六、征迁方式
本次征迁实行预签约的征迁方式。即: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迁人签订预征迁协议的比率达到80%以上,县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则预征迁协议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被征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移交房屋。
征迁双方签订预征收协议后,被征迁人暂不改变原居住状态,有条件的可预先寻找过渡房或拟购房屋,待预征迁协议生效后,被征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移交房屋,征迁实施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预征迁协议生效后逾期不搬迁的,征迁实施单位将依法向X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不到80%,县政府决定不予征收的,已经签订的预征收协议自行终止。
七、征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