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七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 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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