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集团公司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职工退休(退职)办理程序,加强退休(退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参加河南省省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二章 退休(退职)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参保职工,必须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本项规定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其中:累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满9年以上;累计从事高空、特繁重体力劳动作业满10年以上;累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满8年以上。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章 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与年龄、工龄确认
第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档案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进行归类整理、装订,按照职工人事档案类别认真填写档案目录、职工履历表。职工档案目录、履历表必须与职工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第五条 建立完善职工人事档案信息系统是规范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的基础条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工档案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个人编号等档案信息建立健全档案信息数据库,实行退休(退职)提前半年警示机制。劳动社保部根据系统警示信息,提前通知各用人单位准备报批退休(退职)人员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 严禁改动职工人事档案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工种、简历等内容,由于有改动痕迹造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处不予审批的,一切后果由相关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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