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文字号】渝司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12.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司发〔201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
2013年12月9日
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及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负责对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考区考点司法局负责辖区内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
其他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工作。
第四条 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
报名人员自行完成网上报名、网上上传照片、网上支付考试费、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市司法局、考区考点司法局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网上审核照片、审核报名信息及网上监管。
第五条 市司法局、考区考点司法局应当加强报名人员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或者披露报名人员的信息及工作数据。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七条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学历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
(三)次年应届本科毕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军事学校应届毕业,毕业证书在当年待发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应届毕业,毕业证书在当年待发的;
(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毕业证书在当年待发的;
(四)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条件的;
(五)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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