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规范
浏览:982 作者: 时间:2015-9-17 11: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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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 素类药物广义上就是以人体或动物激素(包括与激素结构、作用原理相同的有机物)为有效成分的药物。 狭义上讲通常是医生口中的“激素类药物”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特别指定时,是“肾上腺素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简称。其他类激素类药物,则常用其分类名称,如“雄 性激素”、“生长激素”等。根据我院现有的激素类药物种类和使用情况,特制定以下用药原则及管理制度。一、我院糖皮质激素类品种:
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4.5.2.3.3) 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药学部、医务科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 由医务科、药学部负责对临床科室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于临床科室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专家组及职责 由各相关科室主任、副主任、及大内科、大外科主任组成,负责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 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四、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2)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禁忌、慎用情况: (1)存在以下疾病史的不可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对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过敏;严重精神病史;癫痫;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新近胃肠吻合术后;骨折;创伤修复期;单纯疱疹性角、结膜炎及溃疡性角膜炎、角膜溃疡;严 重高血压;严重糖尿病;未能控制的感染(如水痘、真菌感染);活动性肺结核;较严重的骨质疏松;妊娠初期及产褥期;寻常型银屑病。但是,若有必须用糖皮质 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患者生命时,如果合并上述情况,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上述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 库 欣综合征、动脉粥样硬化、肠道疾病或慢性营养不良的患者及近期手术后的患者慎用。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有精神病倾向、青光眼、高脂蛋白血症、高血压、重 症肌无力、严重骨质疏松、消化性溃疡病、妊娠及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感染性疾患必须与有效的抗菌药合用,病毒性感染患者慎用;儿童也应慎用。 性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 性激素对其他器官的影响。对其它脏器及疾病有一定影响,如肝脏、肾脏,故对某些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以免引起不良反应。 2.勿间断治疗。治疗中勿随意停用或漏用性激素,以免引起激素水平波动而影响疗效,甚至引起不规则出血。 治疗期限。人工周期疗法以连用3个周期为宜,然后停药观察,以期待卵巢功能自行调整恢复,必要时经一定时期的停药后,再酌情使用。 性激素类药物性能上的特点: (1)雌激素类药 对绝经后妇女应慎用,乳腺癌及女性生殖器恶性肿瘤禁用。此类药服用后可引起恶心、呕吐、头昏、水钠潴留等副反应,如在睡前服,并与维生素B6.C及镇静剂同服,可减轻反应。必要时可改为肌注。用于功血时,血止后,不可骤然停药,而应逐渐减量,以免影响疗效。 (2)孕激素类药 大剂量应用强效孕激素类药对肝脏有损,有肝功能损害者应慎用或禁用。 (3)雄激素类药 不宜长期或过量应用,以免引起男性化。每月总量以<300mg为宜,年青妇女应慎用。 LHRH(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及克罗M芬用药过程中应适当注意卵巢可能出现囊性增大,并可能破裂以及蒂扭转等。 个体反应: 机体对激素的反应常用明显差异,相同的剂量可能引起不同的效果和反应,用药应注意个体反应。 激素类药物的分级管理: 冲击疗法需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短、中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时,需要具备中级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并严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 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相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定需请内分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会诊决定。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症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的用量。 由药剂人员负责处方或病历医嘱检查,对处方或病历医嘱中不合理应用激素类药物,药剂人员有责任记录并通知医师改正,定期向科主任和、月质量考评组汇报。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激素类药品者,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 (九)未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务人员,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十)执业医师必须接受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规范的培训,并要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考核。 (十一)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各临床科室的激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全院通报检查结果。 (十二)对不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的医务人员将按照《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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