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4
【实施日期】2002.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
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更好地贯彻《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和《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殡改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就殡葬改革中户口管理、佛教徒焚化、医院太平房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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