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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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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园14226卷第1允燥怎则灶葬造燥枣杂蚤糟澡怎葬灶孕燥造蚤糟藻悦燥造造藻早藻Feb援熏圆园14Vol.26晕燥援1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闫永黎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内容摘要刑事赔偿是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的最后屏障在归责原则上经历了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演进体现了对国家责任的认可我国已经颁布了统一的国家赔偿法曳袁侵犯人身权之刑事赔偿得以广泛关注但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尚存在诸多问题在财产权被宪法确认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后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势在必行刑事赔偿制度既包括对实体性要件的界定如刑事赔偿参与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也包括程序性规范的具体设计即狭义的刑事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关键词刑事赔偿实体性要件程序性规范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院DF6文献标识码院A文章编号院1674-5612渊2014冤01-0078-09刑事赔偿是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自从现代法律制度建立以来世界各国先后构建了实质性的刑事赔偿制度我国自1954年宪法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但直至1994年才出台国家赔偿法曳袁并在2010尧2012年两次进行修正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已经对刑事赔偿加以关注然而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出现不仅将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推上了风头浪尖也引起了各界对刑事赔偿的热议是继续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变还是采取防患于未然主动应变是摆在立法者面前一个选择笔者认为加强对刑事赔偿的立法研究主动将其纳入到诉讼化的法治渠道不仅有利于践行司法公正的目标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刑事赔偿之考察考察法治国家或地区刑事赔偿立法有的称之为羁押赔偿制度有的称之为刑事补偿制度有的称之为冤狱赔偿制度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国家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应该予以救济的范围认可的程度有所不同鉴于我国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是一个专有法律名词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损害进行赔偿并且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国家向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制度[1]尽管学界有借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侦查程序与财产权保曳袁项目编号院12SFB5031曰2013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研究曳袁项目编号2013SJB820007遥收稿日期2013-08-22作者简介闫永黎袁渊1974-冤袁山东嘉祥人法学博士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78
闫永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鉴域外经验构建国家刑事赔偿法国家刑事补偿法的呼声但笔者认为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对刑事赔偿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保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稳定性而且有利于借鉴吸收他国先进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刑事赔偿的发展刑事赔偿理论的发展共分为国家无责论冶尧野委托理论国家责任说三个阶段并经历了从否定要要逐步接受要要完全肯定的发展历程在封建专制主义时代刑事赔偿是不可能得以产生的直到17世纪中叶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刑事赔偿才伴随着人权人民主权等思想的出现逐渐登上历史舞台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主权豁免理论的影响直到二战前后随着主权豁免理论出现松动刑事赔偿制度才开始逐渐产生而大陆法系国家早在十九世纪便开始放弃国家豁免理论因而刑事赔偿制度确立较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开始理性地思考个人与国家之间应有的关系国家开始把人权保障当作司法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目标这也为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财富的激增也为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由于文化传统法律传统以及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的差别各国刑事赔偿的立法模式有较大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民事立法模式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即认为刑事侵权行为本质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德国在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之前有关国家赔偿的问题就是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美国至今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刑事赔偿然而刑事赔偿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与纯粹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私权纠纷必然有着重大不同如果完全套用民事侵权来解决刑事赔偿的问题极可能影响刑事赔偿功能的发挥2.统一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模式制定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即该法同时规定刑事赔偿行政赔3.通过专门立法或在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立法模式事实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统偿和民事赔偿然而三者之间特别是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诉讼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果适用相同的规定必然会限制刑事赔偿功能的发挥一的国家赔偿法他们往往是通过制定专门法的方式或者直接在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笔者认之所以多数国家都选择通过专门立法或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赔偿的问题主要在于刑事赔偿与其他赔偿相比具有诸多不同之处一是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赔偿产生的前提与基二是刑事赔偿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继续和延伸因此通过专门立法或者直接在刑诉法中对刑事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是目前各国通常采取的立法模式刑事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考察域内外立法刑事赔偿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刑事赔偿参与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笔者认为任何法律程序都是由实体性要件程序性规范和保护机制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刑事赔偿参与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方式的界定是刑事赔偿的实体性要件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是刑事赔偿的程序性规范赋予刑事赔偿请求人相应的权利是刑事赔偿的保护机制贯穿在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规范之中笔者将在下文围绕刑事赔偿的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规范展开对刑事赔偿内容的阐释这里不再赘述我国刑事赔偿之现状我国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院野由于国家公务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79
闫永黎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赔偿的权利从而明确了我国国家的赔偿责任曰1994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赔偿制度的确立曰2010尧2012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方面袁2010年最高检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曳曰2013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曳曰公安部虽然没有统一颁布规定但江西广东等地公安机关也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然而综观我国的刑事赔偿案例大多是由侵犯人身权引起的进一步说是由于冤假错案的出现才引起的公众关注如果说侵犯人身权之刑事赔偿还有诸如认定标准精神赔偿等难题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即使按照等价赔偿原则也应该不存在赔偿方面的障碍然而事实并非如虽说因侵犯财产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但因财产权被侵犯引起的上访却一直是上访案件中的重点如果公民财产权受到公权力的侵犯而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不利于相对人的财产权保障而且公权力机关及其人员也失去了恪尽职守的动力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刑事赔偿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价值潜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分析主要问题如下第一将侵权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具有先天的缺陷性我国财政制度决定侵权机关先行赔付然后申请财政支付导致侵权机关不愿作出赔偿在多机关共同侵权的情形下相互扯皮的现象更为严重第二只有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出现争议时复议机关和赔偿委员会才会参与且复议机关和赔偿委员会的审查更类似于一种行政处理或者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而非诉讼模式能不能真正实现公民权利救济值得质疑第三没有证人参与机制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即使有必要的调取证和质证也没有提及证人参与的问题可见并非审判程序中的两造对抗因此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并非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有违现代诉讼理念第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并没有全部纳入到刑事赔偿的范畴例如对搜查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错误搜查不在刑事赔偿之列在涉案财产管理移送中造成的丢失挪用现象没有明确规因公权力不作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等可见这种列举式立法尽管看起来明确但由于难以穷尽复杂的司法实践反而成了不予赔偿的理由第五刑事赔偿的标准和方式存在问题根据现有规定侵犯财产权之刑事赔偿只有返还财产冶尧野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冶尧野恢复原状或者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几种标准和方式而且立法还强调袁野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冶遥这里面既没考虑到间接损失更没有惩罚性机制既有违市场经济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也难以真正实现制裁的目的刑事赔偿实体性要件之完善从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制度来看在刑事赔偿责任方面是采用了国家责任说冶袁但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原则违法原则冶遥目前多数国家的刑事赔偿采用的都是结果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充分体现了法治国家在人权保障上的态度和认识笔者认为我国采取过错原则的态度必将造成司法制度的重复建设例如实务界所倡导的司法救助而不承认国家责任的司法救助又将面临一系列的司法难题如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司法救助的部分功能将会由刑事赔偿所取代单纯的救助制度的构建不仅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也能彰显人道主义的救助精神明确了归责原则后我们着手解决刑事赔偿制度中的实体性要件存在的问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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