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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惠州城市职业学院于2014328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于2014428日经教育部备案。学院校训是明德力行,成己达人,办学理念是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成长,使命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一章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培养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三条学院以服务城市、服务产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学生就业创业为宗旨,面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办学。学院发展目标为:把学院办成特色鲜明、对接国际标准、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全国优质高职学校。第四条学院中文名为惠州城市职业学院;英文名为HuizhouCityPolytechnicInstitute学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大道明德路1号。第五条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不断拓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第六条学院执行学历教育制度,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依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业证书。第七条学院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院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2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八条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九条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条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妨碍学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保障学院的教学研究、科技应用研究及其他文化、学术活动的自由,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学院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二)根据学院教学实际情况,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价标准。(三)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3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及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六)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它由学院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院行使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院办学宗旨,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学院党委第十三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4
(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四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持院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第十五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5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学院党委会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学院党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6
方能召开;学院党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学院党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惠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会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第十八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院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二节第十九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7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工作。(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8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其他院领导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依其议事规则议事和决策。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院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三节学术组织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9
科、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不少于10%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二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或院长推荐人选担任;设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由院长推荐人选担任。并根据学院学科类别不同,设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设组1人,副组长1人,人选由院学术委员会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和评价、教学质量保障、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参照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执行;根据需要,可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由院学术委员会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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