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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28 07:54:40    下载该word文档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 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

第九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第十 公司有关各部门有义务督促项目公司加快单项验收进度,有义务向验收办公室报告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凡生产运营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方案上报公司,公司转报陕西化工集团,经西化工集团对试生产各项准备工作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二条 试生产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试生产按期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三 试生产期间,公司项目验收办公室督促公司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四 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五 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公司向公司申请综合竣工验收,公司向陕西化集团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 项目公司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的支持性资料和现场验收准备工作,负责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负责上级验收单位、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项目公司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管理机构,明确验收分管领导及验收专干,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该机构负责联系上级部门,督促有关部门相关业务的进展。

(三) 项目公司依据公司年度、月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验收工作计划。

(四)项目公司应及时落实公司项目验收例会会议精神。

(五)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分管验收部门的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等专项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开工报告等文件;

(五)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运营项目的主体部分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四)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及以上;

(五)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工程、财务等有关部门编制,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委托陕西化工集团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库中的单位编制;

(八)决算总投资额必须符合概算控制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批准概算;

(九) 竣工决算经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或经审计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非竣工决算编制单位)审核,取得陕西化工集团审计部门意见;

(十)整体项目或各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预验收合格;

(十一)专项验收存在问题已经整改完成。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项目可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公司申请陕西化工集团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

(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八)专项验收情况;

(九)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 项目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意见,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报告等,公司将验收申请报告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二十二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验收委员会(组)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关部门代表组成,根据项目实际分为工程、经济、综合、安全、生产等专业验收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二十三 竣工验收委员会(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专项验收情况;

(八)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九)生产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十)检查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 项目通过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政府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后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 每个专项验收取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20万元(其中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取政府批文给予公司验收组人员及项目公司各奖励30万元(其中班子成员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0%,不计入年薪

第二十 对违反本办法,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对其通报批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件: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件: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开工日期,项目完成情况,投入试生产日期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根据有关质量监督单位实测实查的情况及结论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的情况,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作出评定结论。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消防、节能、抗震、质量、档案、财务决算等验收结论。根据上述业务主管部门专项检查、专项验收的情况及会议意见作出结论。

四、试生产或使用考核结论。根据试生产或使用的考核资料和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情况,对项目能否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正常使用作出结论。

五、竣工决算。根据竣工审计结论和现场验收情况,对批准的概算投资、调整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进行分析对比,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核销投资、在建工程投资作出审核结论。

六、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对验收后继续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关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七、结论意见。对是否同意验收、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以及正式移交时间作出结论,并对生产或使用单位提出希望和要求。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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