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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前沿理论与司法实务
(贵州大学法学院刘爱军)
第一讲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财产犯的法益

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违禁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

1.甲盗窃乙的电脑,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甲将电脑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将自己的金项链交给邮局托运,或者甲骑摩托车因为违章,交警扣押其摩托车,甲在晚上私自将电脑、金项链、摩托车拿走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3.甲的摩托车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不成立财产犯罪(第三者丙从乙处非法获取该财物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犯罪)
【注意】1)如果拿走的方式成立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2)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立即追赶,使用强力夺回财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事后发现乙正要毁坏该电脑,甲采取合法手段难以挽回损失,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属于自救行为。

4.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二、财产犯罪的结构及其界线

(一)侵犯财产罪分为三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与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毁弃罪与取得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侵犯财产时是否具有利用该财产的意思:不具有利用的意思,成立毁坏型犯罪;具有利用的意思,同时具有排除权利人占的意思,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不成立犯罪。换言之,行为人侵犯财产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取得型犯罪,否则成立毁坏型犯罪或者无罪。
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二者的机能不同。
1、排除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骗用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妨害利用)的意思。
案例1:甲盗用他人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将其抛弃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2:世界杯期间,甲将乙为了观看足球比赛而买的的电视机(价值1万元)窃取以便自己观看,世界杯结束以后归还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
案例3:为了伪装退货、取得商品对价,而从超市拿出商品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4:骗取他人手机,以便短时间内让被害人用金钱赎回的,具有排除意思,成立诈骗罪。
2、利用意思的机能在于使盗窃、诈骗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案例1:甲男基于某种癖好窃取女式内衣以便收藏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2:甲为了燃柒取暖而窃取他人家具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盗窃罪。案例3: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并不加以毁坏,而是积极加以利用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侵占罪。
案例4: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的,具有利用意思,成立诈骗罪。【注意】1、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单纯予以放置的,没有利用意思,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2、甲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思窃取他人财物后,将该财物放置在他人容易发现的场所,
并不加以利1

用的,不成立犯罪。3、甲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的,没有利用意思。【注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第三者”,要求与行为人有一定关系,而非任何第三者。案例:甲在超市将商品扔出窗外,让过路的路人捡走的,不成立盗窃罪,只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罪)1.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财物,存在三种占有状况。

1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要想非法取得这种财物,必须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取得”就是“转移占有”的意思)。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不同,成立的具体罪名也不同。

2)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物。行为人要想取得这种财物,不需要实施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该财物),而是实施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这种情形中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普通侵占)

3)脱离他人占有但他人所有的财物,即遗忘物和埋藏物。对于这种财物,行为人单纯建立占有关系(例如捡拾遗忘物)并不成立犯罪,但行为人随后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则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可以成立犯罪(这种情形的“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实施变占有为所有行为的,成立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

2.行为人侵犯他人财物时,财物属于他人占有还是属于行为人自己占有,成为区分转移占有型犯罪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的关键区别。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指的“人”的占有,不包括单位占有,也不包括机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事实上难以认定权利人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但权利人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的情形,也属于权利人占有)

案例:甲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公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钱包的,甲仍然占有该钱包。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占有情形(占有的有无和归属的判断)1、他人身体或者身体部位现实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直接控制的财物。但如果只是他人占有的辅助者,则不占有该财物。
案例1:同行的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属于上司占有。
案例2:在车站、码头、材料批发市场等地替他人搬运行李、货物至站外、车上的,行李、货物属于权利人占有。2、没有现实地握有,但处于他人事实支配和控制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1:他人住宅内、车内、信箱内、锁具、工具箱内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2:住在宾馆的行为人穿着的宾馆提供的睡衣,顾客试穿在身上的商店里的衣服,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3、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
案例1:他人门前停放的没有上锁的自行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2: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3: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案例4:他人果园里的果实、他人鱼塘的水产品、农民地里的农作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5: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的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案例6:大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或者在图书馆、自修室等场所为了自习,用以占座的自己的书包、电脑、钱包或其他财物,属于大学生占有。
案例7:发生海难,货主或者运输者即使离开,但沉船或者船上的货物仍然属于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案例8: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特殊的自然事件)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但水灾将财物冲入河中,这些漂流物则属于脱离占有的财物(遗忘物)
案例9: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10;故意隐藏在野外并知道其所在位置的财物(权利人知道他人难以发现的特定场所的财物)埋藏者占有。4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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