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处关于内部选聘路政(治超)执法人员
工作方案
根据《省公路局关于下达路政人员核编的通知》精神,为充实路政执法队伍,并组织好全市路政(治超)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路政(治超)执法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选聘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处路政(治超)执法人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如下:
组 长:刘祖国
副组长:陈晓桥、何顺安、张宗保、陈群生、文江樵、
蔡文波、杨之达、骆寿权、王建弘、韦春煊、邓水桥、詹建新
成员:甘云祥、胡克芳、黄绍斌、程水旺、黄忠、李自强、黄朝银、陈玲、高俊国、何苗
选聘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处路政科,并负责本次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应相应成立选聘专班,保障此次选聘工作的对接与有效开展。
二、岗位要求
1、选聘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热爱公路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上(198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6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160厘米以上。
(4)身体健康,能适应路政执法岗位工作需要。
三、选聘原则、岗位、信息发布要求
1、选聘原则
(1)思想道德素质与工作能力并重,拟聘人员经组织考察合格方能录用。
(2)本次选聘实行内部公开选聘,采用考聘结合,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3)已聘为固定治超站的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次选聘。
(4)超编单位报考人员限单位内部调剂,选聘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内部正式职工(2008年8月31号以前本单位在册且有工作关系职工)。
(5)各区路政(治超)岗位的确定方式按核定人员数量根据综合成绩居录用名额前列者确定。
2、选聘岗位及人数
本方案设路政人员岗位和治超人员岗位,具体按照《市公路处关于全市路政执法人员核编的通知》分配数量进行选聘(具体见附表三)。
3、信息发布
11月14日由市公路处选聘工作专班在武汉公路网上发布选聘信息,各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方案,并组织传达选聘路政(治超)执法人员工作会,在本单位内组织相关人员按不少于1:3的比例进行报名、填表、备案等相关工作准备(报名表见附件一)。
四、选聘程序
1、组织报名
凡符合上述选聘基本条件和原则要求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公路局(段)选聘办公室(局、段人事教育部门)报名。各选聘办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者,发同意选聘书面通知,并进行公示(见附件二)。报名时间:2008年11月17日至 11月19日下午5点止。11月20日各单位将报名《汇总表》和附件一《报名表》报市处路政科备案(注:汇总表先后顺序为各区选聘人员抽签决定的面试出场先后顺序)。
2、组织面试
(1)面试时间。面试时间定为11月29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在进行(地点另定),面试工作由市处选聘工作专班进行组织实施,市处相关部门参与负责面试工作,并按不少于1:3的比例组织人员进入面试程序。
(2)面试内容、程序。一是由进入面试程序人员进行抽签,产生面试答辨先后顺序。二是自我简历介绍;时间控制在1至3分钟内。三是现场抽题进行公开答辩,每道题根据答题要求进行时间控制。面试具体内容以《公路法》、《省路政条例》、部《超限运输规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为主。面试成绩占40%,并当场公布成绩,面试按成绩排名先后2/3进入笔试。面试具体程序见《面试方案》(见附件)。
3、知识考试
文化知识考试工作由选聘办公室组织。笔试(闭卷)考试于11月30日上午(如有变动另行通知)进行,考试地点另行通知;笔试成绩由各区公路局(段)进行公示并通知本人;笔试成绩占总分的60%。 考试科目内容为:2007年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等基础性知识和写作等相关知识)。
4、体检事项(12月上旬)
经面试、笔试综合成绩居前列者为拟录人员,并由市处计生办、人事科委托武汉市市级人民医院参照200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因体检不符合条件产生差额数的按照面试、笔试综合的排序依次进行对等数量的增补(体检标准附后)。
5、公示
根据面试、笔试、体检综合情况,按照选聘岗位数量要求取综合成绩居各区录用名额前列者为拟聘用人选(其中各区路政(治超)岗位按核定人员数量根据综合成绩居各区录用名额前列者确定);并在武汉公路网站和各区公路局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如群众反映的问题(反映的问题:如考试作弊、资格虚假、考察不合格、人员更换等)经查属实取消其本岗位录用资格,其录用差额同体检事项(四、4)。
6、聘用
经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各区公路局分别提出聘用意见,并报市处等相关上级单位及部门备案。其中新增加从事路政治超工作的执法人员要根据省局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合同管理,对内部调剂经考核录用的路政管理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
7、工种性质、岗位协议及相关待遇
(1)路政管理人员为从事路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路政治超人员为长效治超阶段专业从事治超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
(2)路政治超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协议期为1年,到期根据需要和表现续聘。
8、培训上岗( 12月上旬)
由市处路政科组织培训,培训完毕后由市交委法规处向省厅申报执法资格证件和执法证件。执法工作开始后,执法证件未下发前,由市处统一制作治超执法人员工作证件,市交委法规处盖章认可,执法人员随身亮证佩戴。
五、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各区应加强对路政(治超)执法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执法岗位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性,成立选聘工作专班,具体组织执法人员的选聘录用日常工作事宜。
2、纪律保证。各区应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保证选聘工作的纪律性和严肃性。市处及各区公路局纪监人员负责此次选聘工作全程监督。
3、公开公平公正。各区公路局要切实保障治超执法人员内部选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确保选聘信息的公开,审查考试资格的公平,考核录用程序的公正。
附:
1、《临时治超执法人员内部选聘报名表》
2、《内部选聘通知书》
3、《全市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核编分配表》
4、《关于选聘路政(治超)执法人员面试工作方案》
5、《体检标准》
附件一
选聘路政(治超)执法人员报名表
基本情况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部门 | 照片 |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学 历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行政职务 | 技术职务 | ||||||||||||
拟报职位(全称) | 路政(治超)员 | 身份证号 | |||||||||||
工作 简历 | |||||||||||||
局(段)竞岗工作小组审核 意 见 | 局纪委 监察复核 意 见 | ||||||||||||
报名须知:
一、资格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热爱公路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上(198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40周岁以下(196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身高170公分以上,女性160公分以上。
4、身体健康,能适应路政执法岗位工作需要。
二、报名方式
1、凡符合上岗基本条件、资格要求的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局政工科(人教科)报名,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局政工或人教科发放参加笔、面试书面通知(笔试为闭卷)。
2、报名时间:2008年 11 月17日至11月19日17:00点止。
3、凡符合条件者均需交1寸照片2张(彩照)。
4、本报名表一式两份。
附件二
选聘通知书
同志:
经审查,你符合此次路政(治超)执法人员报名条件,现同意你报名,并正式通知你于 月 日上午进行(面试、笔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面试(笔试)成绩进行公示并通知本人,面试成绩占总分的40%,笔试成绩占总分的60%。
面试具体内容:以《公路法》、《省路政条例》、部《超限运输规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为主。
笔试科目内容为:2007年国家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等基础性知识和写作等。
二00八年 月 日
附件三
各单位路政治超人员选聘明细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路政管理 (增加人员) | 新增治超人员 | 合计 | 实际 选聘人数 | 备注 |
1 | 新洲区公路管理局 | 3 | 4 | 7 | 7 | |
2 | 汉南区公路管理局 | 1 | 2 | 3 | 3 | |
3 | 黄陂区公路管理局 | 4 | 4 | 8 | 8 | |
4 | 蔡甸区公路管理局 | 4 | 4 | 8 | 4(治超) | 4人已参加区人事局考试 |
总 计 | 12 | 14 | 26 | 22 | ||
附件四
关于选聘路政(治超)执法人员面试
工作方案
根据《市处关于选聘路政(治超)执法人员工作方案》,以及《省公路局关于下达路政人员核编的通知》精神,为组织好全市路政(治超)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特拟定如下面试方案:
一、面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面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处成立由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刘祖国
成 员:陈晓桥、何顺安、张宗保、陈群生、文江樵、
杨之达、蔡文波
领导小组下设面试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由处路政科、人教科、党办、纪监和各区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分设考官组、纪律监督组和工作人员组。
1、面试考官组
招聘岗位面试考官组为7人,考官需统一配戴工作人员证。
陈晓桥为主考官,关曙、何顺安、陈群生、张宗保、蔡文波、杨之达为考官。
2、纪律监督组成员:文江樵、何苗
3、工作人员组
登分组:吴异珍、朱潇潇、盛欢
记时组:周琼芳
联络组:王 波、罗碧霞、刘国洲
后勤组:高俊国、余良武、陈芳琼
二、各工作组职责及要求
1、面试考官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2)依据面试成绩对选聘人员进行综合性评议并写出客观、公正、科学的简短评语。
(3)主考官负责考场面试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其他考官熟悉考题及掌握评分标准,负责提问或排定提问次序;对有争议的选聘人员面试分数做出裁决。
2、面试纪律监督组职责。负责面试的监督工作。监督组发现违纪问题,可以及时宣布终止面试或取消违纪选聘人员的面试资格。
3、工作人员组职责
(1)登分人员职责。登记、计算面试人员的面试最后成绩,登分时应密切配合,一人唱分,一人记录,一人监督。三人同时进行,严防出差错,并签字负责。之后交主考官签字备查。
(2)记时人员职责。记时人员负责面试现场计时工作,答题时间结束后,及时通报考生和主考官。
(2)联络组人员职责。具体承担候考室、备考室、面试考室、考后休息室间的组织及联络工作,负责面试考试顺序抽签、考题抽签工作,负责面试成绩公布工作,以及传呼选聘人员的工作。
4、工作人员均应按各自职责佩戴工作人员胸牌。
三、面试人员的范围
经各区按选聘方案要求统一审核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人员原则上参照“方案”中四.2.(1)中的面试比例进入面试。
四、各单位选聘名额分配
序号 | 单位名称 | 路政管理 (增加人员) | 新增治超 | 合计 | 实际 选聘人数 | 备注 |
1 | 新洲区公路管理局 | 3 | 4 | 7 | 7 | |
2 | 汉南区公路管理局 | 1 | 2 | 3 | 3 | |
3 | 黄陂区公路管理局 | 4 | 4 | 8 | 8 | |
4 | 蔡甸区公路管理局 | 4 | 4 | 8 | 4(治超) | 4人已参加区人事局考试 |
总 计 | 12 | 14 | 26 | 22 | ||
五、考试成绩的评定
1、选聘人员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组成,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居高者优先。
2、面试满分为100分,其评分办法采取“体操打分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有效平均值。
3、选聘人员面试成绩应由考官工作组人员采取隔位报分方式当场通知本人。并做好公布与记载。
附件五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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