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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15-03-05 12:10:31    下载该word文档

制度管理控制表

闲置(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闲置(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流程,确保闲置(废旧)物资处置合法,减少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

三、定义

(一)闲置物资指预计将闲置两年以上,或已闲置半年以上且本单位近1年内不会使用的资产。

(二)本规定中“通用物资”是指除固定资产以外的所有物资。

废旧物资指已按规定办理报废或核销手续且丧失原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对各单位物资设备承担技术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办公室为公司系统非生产性物资的业务主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为生产物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部门为工程建设物资的业务主管部门。

四、职责划分

(一)物资管理部门为闲置(废旧)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单位闲置物资调拨、废旧物资报废申请收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闲置物资报废审批;

(二)各单位定期进行闲置(废旧)物资盘底清查并建立台帐、提出报废申请

(三)公司集中外委回收、处置废旧物资,双方权责划分及相关费用列支按闲置(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委托合同执行。

五、报废与处置

(一)报废申请与处置方式

1各单位报废申请原则上每年3月、6月、10月末各集中申报1次。

2.所有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报废流程进行审批后由公司集中处置;

3. 各单位批量处置收入预计1万元以下的通用物资(具体清单见附件1)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由各单位自行处置。

4.各单位批量处置收入预计1-50万元的通用物资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物资与采购部审批后由公司集中处置。

5.各单位批量处置收入预计5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物资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物资与采购部、财务部门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公司集中处置。

6.公司本部通用物资由公司办公室、会计中心、财务部门初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后由公司集中处置。

(二)处置方案审批

1.批量处置收入预计10万元以下的由授托单位内部审批后进行处置;

2.批量处置收入预计在10-50万元的由授托单位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行询价谈判处置,市场询价原则上需要三家以上买家;

3.批量处置收入预计在50万元及以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初审、委托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授托单位组织公开拍卖处置,连续2次公开拍卖失败后可直接转为询价谈判处置方式。

六、物资调拨

(一)调拨原则

1.调拨收益大于处置收益;

2.公司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应提高闲置物资的使用价值。

(二)调拨手续

1.跨单位的物资调拨必须办理调拨手续

2.申请调入的单位填写《物资设备调拨单》,经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固定资产按《**电力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调拨。

(三)费用

调拨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调入单位承担。

七、工作原则、纪律

(一)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各环节检查、监督,根据需要参与废旧物资询价、谈判、计量等工作环节的现场监督,重大项目处置工作必须有监察人员参与。

(二)闲置、废旧物资、设备盘活处置过程中询价和谈判至少要有2人参与,并形成书面记录,加强过程监控与考核。

(三)废旧、闲置物资和设备在交付前,必须保证货款已经收取或已收取足额的预付款,需进行过磅、检尺等计量的,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监督计量,批量处置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需用料单位派人参加。

(四)所有收支原则上采用转帐方式办理,特殊情况需代收现金的必须2人以上参与,并及时上缴财务部门,不得坐支或挪用。

(五)受托单位及时办理盘活处置服务费结算,随附结算资料中必须有购买商签字确认的销货清单。

(六)受托单位必须建立废旧、闲置物资、设备台帐,保帐、卡、物相符。

八、附

附件1 二级单位可自行处理的闲置(废旧)物资目录

附件1

二级单位可自行处理的闲置(废旧)物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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