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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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的纳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五类减免税优惠目录均已陆续出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具体包含项目详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详见《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附件2)(财税[2009]166号)。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
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一条。 附件1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1 类别 港口码头
项 目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4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6 城市公共交通
7 电力
8 序号
9 类别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核电站新建项目
项 目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