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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5-07-07    下载该word文档
解读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的纳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五类减免税优惠目录均已陆续出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但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具体包含项目详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附件1)。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优惠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详见《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附件2)(财税[2009]166号)。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优惠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0%,对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
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一条。 附件1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1 类别 港口码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2 机场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3 铁路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4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5 公路
公路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
6 城市公共交通
7 电力

8 序号
9 类别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程)
核电站新建项目

电网(输变电设施)新建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330kv 及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 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500kv及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革命老区、老少边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穷地区电网新建工程项目;农网输变电新建项目
10 11 12 13 14 水利
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灌区配套设施及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新建项目
15 地表水水源工程新建项
16 17 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新建项目
18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取水、输水、配水工程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取水、输水、净化水、配水工程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地热发电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灌区水源工程、灌排系统工程、水工程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库、塘堰、水窖及配套工程
牧区水利工程新建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牧区水利工程中的取水、输配水、节水灌溉及配套工程
附件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公共污水1
处理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公共垃圾2
处理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策和准入条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沼气综合3
开发利用 沼气工程项目
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项目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
节能减排4
技术改造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
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术改造项目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术改造项目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水淡化项目
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5
海水淡化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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