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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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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
发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7.04.18【实施日期】200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
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请其1/2




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
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二、考核认定条件
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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