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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富药业:重大诉讼进展提示性公告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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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10-040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鑫富药业”)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1、201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5月22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2、2010年7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新发药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司对该重大诉讼进展进行了提示性公告,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7月6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3、2010年9月19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详细情况请详见2010年9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4、2010年10月14号,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25号《通知书》,根据法(2010)2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本案指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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