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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 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篇二:《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第三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关于“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
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1.增值税非常重要的原理
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款=销售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销售额×税率 2.增值税免税处理分析 (1)增值税免税的话:价款=销售额 ①如果免税,根据增值税是价外税的计算公式: 价款=销售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销售额×0=销售额
②国税函〔1997〕529号和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也证明:价款=销售额 (2)价款=销售额的应用
①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3)具体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价款 贷:营业收入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如果免税,说明“税率=0”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价款 贷:营业收入 销售额=价款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0 就是
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