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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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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523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52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京政发〔2008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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