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黔价费[2010]20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10]203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200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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