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人民大道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玉厂路01号

人民大道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玉厂路01号

时间:2019-02-25 20:26:35    下载该word文档

人民大道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玉厂路01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相关部门批准,进行人民大道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玉厂路01号地块)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应在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依法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通过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人民大道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玉厂路01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私有合法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产权调换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

产权调换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均按上述价格执行。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4、公房的补偿方式

针对公房所有权人的安置补偿按本方案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调换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使用关系不变。

(四)对产权单位同意房改并经房改部门批准的公有住房,完善房改相关手续后由征收人对房改房产权人进行安置补偿。

五、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并补交土地收益金达到上市交易条件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但未补交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住宅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房改部门相关批复后,被征收人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若住宅所有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住宅承租人未申请进行房改的,应当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保证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住宅的产权性质不变。
六、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为划拨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散居私房等被征收房屋,应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将按照划拨土地性质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安置。

7、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用房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等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八、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0×(1+10%n/㎡)。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50/)。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3)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九、附属设施补偿

1、水泥院坝:30/

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红砖围墙150/㎡、石砌围墙120/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70/m³

4、畜圈、厕所:砖混:100-160/

砖木:80-130/

其它:50—100/

粪池:80—150/m³

5、门楼:500/

6、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130/m³

7、石基础(未建房):130/m³

砖基础(未建房):190/m³

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180/m³

8、隔热层:30/

9、女儿墙:45/

10、水池、花池:100/m³

11、沼气池:3300/

12、灶台:80/

13、简易棚:100-150/

14、板房、钢架棚:300/

十、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补助费

以上各种装修及附属设施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对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十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在本项目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本方案只适用于人民大道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玉厂路01号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十四、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

2019118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