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http://code.fabao365.com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文 件 号】豫劳社[2009]7号【颁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2-10【实施时间】2009-02-10【时 效 性】有效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