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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6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ouTlal of Mudanj iang Vo1.26 No.6 Jtil1.201 7 2017年6月 文章编号:1008.8717(2O17)06.0102.02 “互联网+"时代募捐行为的法律反思 基于“罗尔事件” 悦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_-' 730050) 要:互联网的发展实现了信息共享与串联,一些公民以个人名义在网络平台发起求助并获得了 网民的捐赠。但是“罗尔事件”的爆发无疑挑战了社会大众的“爱心”底线,给大众"3头一棒。如何在 网络平台上理性募捐,就需要以法律的视角来反思。 关键词:个人求助;个人募捐;网络募捐;慈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罗尔事件”的剖析 如果要对“罗尔事件”进行剖析,那么就应该 将该事件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罗尔在微信 平台以其女患病一事为主题发表《罗一笑,你给我 站住》等系列文章,文章一经发表,在微信朋友圈 中得到高频转发率,一度刷屏使罗尔本人迅速“走 人反思。 二、网络募捐中的法律“三定位” 红”。罗尔用语言记录着其在女孩患病期间的精神 和经济压力,从而使一个爱女心切、为女治病而日 夜操劳慈祥的父亲跃然纸上,博得了网友的同情和 捐助。第二阶段,网友在网络平台对“罗尔”家境 大起底,发现“罗尔”的经济条件完全可以治疗女 儿的病,大可不必在网络平台募捐。随后罗尔对网 友爆料的真实度予以认可并表示募捐的款项将在 扣除女儿的治疗费后悉数退回各网友账户。网友和 各大媒体并不“买账”,甚至对罗尔的行为进行批 判,因为网友们认为罗尔是在消费公众的“爱心”, 是一种欺诈,这极容易引起信任危机。 “罗尔事件”受到更多的是指责与批评,现实 中,类似于“罗尔事件”的情况近年来在互联网平 台上频发,微信朋友圈“轻松筹”堪称代表,“轻 松筹”上多数刊登了罹患绝症的家庭为治病求助的 事件并配以患者治疗图片,从而借助微信平台进行 转发以获得“爱心”网友的捐赠。这些捐赠款有时 在短短几天内就能高达上百万,但是众筹款的花费 的方式以及去向都是模糊缺乏监管的。“罗尔事件” 的背后反应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又与 法律相关联,因此也滋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 (一)个人求助的法律定位 1.个人求助主体的道德约束 个人求助行为是人在遇到危险与困境时的本 能反应,况且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个 人求助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公民个人的一项权利,公 民在遇到风险时有权利向外界求助,国家也有义务 帮助公民脱离风险状态。尽管个人求助被看作是一 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极容易被滥用。一般意义一., 个人救助的启动是在穷尽自力救济的前提下发出 的。但现实中,借助网络平台的个人求助在短时问 内能迅速筹集资金,这让一些人在遇到困难时首先 想到的是个人求助,而将自己的财富藏于身后。因 此,个人求助虽然不被禁止,但实际上需要求助人 内心道德的约束,如果这种权利被滥用,长久来看 会产生信任危机。 2.个人求助方式的规范 般地,个人发起求助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应 受到质疑,但是过于放宽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我国有合法成立的多家慈善机构,公民有正当理由 和依据可以向慈善机构提起救助申请,除此之外, 公民也可以向民政部门发出救助申请。利用网络平 台提出的个人救济应该更加规范,例如公民个人可 以联合慈善机构、民政部门进行救助策划,并经过 相关部门的备案,然后将个人信息发送至救助平 收稿日期:2016.12.16 作者简介:张书悦(1993一),山西运城人,兰州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法,环境法。 102 
台。这种方式更有利于个人求助的规范化,进而有 利于社会管理。 (二)个人募捐的法律定位 1.个人募捐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个人募捐的合法非法问题,我们暂且放置 边。我们假设个人募捐是合法的,那么个人募捐 有无必要性值得分析。由于网络募捐对象大多数是 罹患重病家庭,因此必要性的分析也主要针对这些 求助者。罹患重病、绝症的家庭患者往往需要支付 高额的医疗费,许多家庭曾经“因病返贫”。但是, 我国医疗保险覆盖率已经高达95%,并且医疗费的 报销比例也是逐年上涨,大病重病花费多是事实, 但是折合报销后所花费用相比之前已经大幅降低, 这些费用对一些家庭而言仍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而且医疗报销制度正逐步完善,已经逐渐实现现交 费现报销,这样一来,个人募捐就并非必要。 2.个人募捐的法律风险分析 个人募捐的法律风险在于这种行为极易与“欺 诈”行为相联系。网络平台上的个人募捐五花Ad-J, 网友们多数基于同心情献出自己的爱心,对于事件 是否真实则不过问。有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具体分 析。情况一:一些个人募捐起初就是打着治病的幌 子利用公众爱心短期内迅速获利,这种情况轻则涉 及民事欺诈,捐款人可依据民法行使撤销权;重则 涉嫌刑事欺诈,构成诈骗罪。除此之外,不仅实施 个人募捐的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责 任法,网络平台由于疏于审查和监管给被侵权人造 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二:一些募捐的 发起的确是出于疾病的原因,但是前面已经述及, 假设某人看病需花费3O万元,众筹达到该数额, 报销后实际花费10万元,那么剩余的20万元该如 何处置是个现实的问题。情况三:受捐对象患病是 真,并筹得善款治病,但是善款还未开支,受捐对 象已经死亡,那么捐款额又该如何处置? 当然, 现实的情况不能穷尽,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生活中与 后两种情况相类似的情形实为多数。 鉴于个人募捐存在着法律风险,我国于2016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第三 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 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 产。”由此可见,个人募捐是受法律禁止的行为。 虽然法律并未规定明显的法律后果,但是依据违法 程度的不同当事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承担相应 的法律风险。 (三)网络募捐运营平台的法律定位 我国慈善法明确规定有权公开募捐的主体是 慈善组织,对于慈善组织设立的条件慈善法也给予 了明确的答复。“轻松筹”是近年来日益活跃的网 络募捐平台,其虽然从事着募捐活动,但是并不是 公益性的法人,“轻松筹”实际上是盈利性的法人。 因此,轻松筹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合法慈善组织, 结合我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轻松筹”的做法实 际t是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早在201/5年3 月我国就颁布《慈善法》对慈善界的乱象有针对性 地进行了立法,但是现实中并没有改变这种状况, 究其原因有:一是缺乏专门的执法机关,二是执法 机关执法懈怠,三是“轻松筹”有一定的公益性质, 完全打击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轻松筹”有利有 弊,如果能够巧妙运用就能够化解矛盾、扬长避短。 三、网络募捐的前瞻性分析 个人募捐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一些学者认为 之所以个人募捐能够如此发展,有相当一部分原因 在于慈善机构以及政府机关的不作为。诚然,募捐 活动的宗旨就是为了将处于困境的人解救出来,在 关键时刻向其伸出援助之手。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 异,募捐活动也在与时俱进步入了“互联网+”时 代。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如何使互联网在募捐活 动中发挥积极作用还在于执剑人的剑术。 “互联网+”时代网络募捐可以在短时问内将 需要救助者的信息迅速传递,从而获得更多爱心人 士的救助。一定意义上讲,网络募捐属于社会救助 的范畴。 2旦是网络募捐存在着法律监管缺失、募 捐活动缺乏规范、个人募捐偶发等现实问题。 ’因 此网络募捐的规范化势在必行,这种规范化不是网 络平台一家可以实现的,它需要网络平台、慈善组 织、政府机构等多家配合、各司其职。对于网络平 台而言。,要尽到审核义务,要审核该慈善机构是否 是非法定的慈善组织,是否具备筹集善款的资格, 审查通过可以让其上线进行募捐活动。对于慈善组 织而言,也要尽到自己的审核义务,审查求助者是 否具备提出个人救助的资格,如果具备被救助的资 格,那么应该实现慈善机构与医疗机构的直接对 接。就是慈善款不是直接到达求助者的手中,而是 患者所需要的费用由医院直接向慈善机构汇报,慈 善机构进行支付。医疗保险所报销的医疗费用应返 还至慈善机构的账户。政府机关首先应公布法定慈 善组织的名单,当公民个人需要救助时为其联系慈 善组织。J 此之外,政府机关在全程募捐活动中应 发挥监督职能,防止慈善款的滥用或者被侵吞的现 象出现。 如何理性的网络募捐,这个问题不应该抛给网 民,而是应该使网络募捐更加规范化的呈现在网络 平台,让更多网民放心地献“爱心”。 参考文献: 【1】杨粤,我国网络募捐法律制度思考Ⅲ.北京邮电 大学学报,2013,(5):25. 2】张书明.关于网络募捐的监管问题【】.山东师范 大学学报,2007,4):140. 31蒋万胜,刘璐.我国个人网络募捐的兴起及其监 管[J1商洛学院学报,2015,(1):90. 1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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