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凡纳入本次税源调查的全国重点企业,均需按规定逐户编制企业代码;
2.企业代码一经编制上报,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企业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上报时要附加文字说明。
二、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全国重点企业税源快报调查企业代码,分7项,由40位数字和不超过18个汉字组成。所有企业代码均按实际情况填写,分别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识别号(Z1)
用15位数字(字母)表示。按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
(二)企业名称(Z2)
以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企业名称最多为18个汉字,占36位,名称偏长的可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根据单位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标准的小类代码填写。对从事两种和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单位,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所属的行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代码(Z4)
用1位数字表示。根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五)经营规模代码(Z5)
用1位数字表示。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进行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代码(Z6)
用1位数字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七)企业财务部门联系电话(Z7)
用18位数字表示。
例如: 北京某企业的财务部的电话:010-********
如有电话分机可续写,最多可填1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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