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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债权人)范本

时间:2016-10-19 12:33:45    下载该word文档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明天,男,汉族,197812日,南京市秦淮区铜坊苑。

被告一:李涵,男,1963831日生,身份证号230524************,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农垦社区A区八委。现居住地南京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粮油储运公司院内。

被告二:南京市珠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粮油储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涵,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李珺,女,19870925日,身份证号23052709251323,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农垦社区A区八委。现居住地南京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底岭下粮油储运公司院内。

第三人:南京益农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28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曹建刚,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李涵立即向原告杨明天支付其所欠南京益农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15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317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李涵立即向原告杨明天支付律师费1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南京市珠江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李珺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原告杨明天有权对被告李涵所提供的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14310日,第三人南京益农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杨明天借款2000万元,双方于当天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310日至2014627日,合同确认该笔款项由南京极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三人支付了上述借款,但是截止目前为止,南京益农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已经无力偿还。

2014317日第三人南京益农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一李涵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一向第三人借款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317日至2014616日止,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20%,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被告二南京市珠江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三李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41022日,经第三人和被告一结算,被告一尚欠第三人本金1570万元,被告一李涵以其所持有的南京市珠江米业有限公司的48%的股份设立质押对该笔债务进行担保。

第三人对三被告的债权到期后,一直怠于主张该债务,已经严重害及原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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