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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顾问写--考勤及各类假管理规定

时间:2016-10-27 14:03:38    下载该word文档

XXXXXXXXXXXX

本制度依照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细则》《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一、目的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构建我所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依法保障工基本权益 ,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在职员工。

(二)XXXXXXXXXXXXXXXXXXXXXXX按照本制度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按以上办法制定各自的制度)

本制度中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迟到:上班时间已过10分钟,但未超过30分钟签到。

(二)早退:离下班时间10分钟以上,但未超过30分钟签到。

(三)擅自离岗: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但未超过30分钟

(四)旷工:工作时间无故缺勤、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旷工分为半天和全天。并包括以下情形: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缺勤;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缺勤;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分配且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有证据证明请假理由不属实;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的休假;连续病假超过3天不提供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书、病历和医疗缴费单据。

(五)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六)日工资:月工资÷21.75

(七)医疗期是指企业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考勤管理

(一)作息时间

1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周工作40小时。

2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730 (如有变动,以即时通知为准)。

3签到有效时间:上班时间加10分钟之前;下班时间减10分钟之后

(二)签到

1实行指纹考勤,员工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签到,保证考勤记录的完整。

2员工每日签到四次(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

3员工当日因公务需离开需经部门领导核准后在所综合办公室填写《员工外出报告表》原则上所有人员须先到所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如早于上班时间出发或于下班时间返回而无法进入或返回所里签到的,应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填写员工外出报告表》。特殊情况下直接外出的,需部门领导代替填写《员工外出报告表》或电话给所综合办公室报备,回来后必须补填员工外出报告表》

4、如因指纹考勤机原因无法正常考勤签到综合办公室临时采用其他考勤签到方式。

5、综合办公室与次月10日前将考勤机记录与员工外出报告表》认真核对,并形成出勤记录表由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此为迟到、早退、旷工的依据考勤机电子记录和员工外出报告表》长期保管备查。

6如因特殊情况导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

1、迟到

1)迟到时间不发工资,按“日工资÷16”计算减发。

2)月累计15次或年累计50次者,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2、早退

1)早退时间不发工资,按“日工资÷16”计算减发。

2)月累计15次或年累计30次者,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3、擅自离岗

1)擅自离岗时间不发工资,按“日工资÷16”计算减发。

2)月累计15次或年累计30次者,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4、旷工

1)旷工时间不发工资,半天按“日工资÷2”计算减发,全天按日工资计算减发。

2)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15天者(两个半天为一个全天),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各类假管理

(一)请假管理

1、请假

1)员工不能按本所考勤制度的规定出勤时,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请假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上申请,不同职务人员的请假手续依据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

3如确因临时突发事件或疾病无法提前办理申请手续者,应依据审批权限向部门领导电话申请,并向所综合办公室电话报备,由考勤人员登记。

2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获批准后到所综合办公室登记

2)员工请假2天(含)以上需填写“员工请假报告单”,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所长签批,获批准后将“员工请假报告单”交到所综合办公室登记

3)下属国企、控股公司的班子成员请假需所长审批,获批准后到各自企业的考勤员处登记

(二)法定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2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逢周六、日及长假的安排,以国家适时公布的放假安排及操作办法为准。

(三)事假

1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

2试用期内事假不得超过1天,特殊情况另行报申请

3每月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30遇特殊情况超过上述天数的,须报所长批准。

4、员工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缺勤的,按事假对待

5、事假时间不发工资,事假1小时起计,按“日工资÷8×事假小时”减发。

(四)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诊断书诊断建议治疗或休息的,可以核给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3、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4、员工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5、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因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原因(交通违法事故或打架斗殴等)受伤需要医疗期者按事假对待

8、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五)工伤假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员工符合以上第1项、第2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婚假

1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一次性连续休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假期10天。

2婚假应在结婚证明文件开具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3婚假须一次性连续休假,不可将婚假拆分后分别休假

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5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产假

1女员工合法生育子女的享受98天产假。陕西省规定增加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5、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6哺乳时间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哺乳时间当日有效,不休作自动放弃处理,不能合并集中使用。休假人员须事先以纸质形式提出申请,确定每天的固定时间段,由部门领导核准后报所综合办公室作为考勤依据。

3哺乳时间正常出勤对待当天如请其他任何假别,此假将作自动放弃处理。

4哺乳时间含路程时间。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所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自理。

(九)带薪年休假

1年休假天数根据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年休假的,经所长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6、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7、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十)探亲假

1、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以上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以上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

2探亲假期:

(1)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4、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56(难产、双生70)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员工的父母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员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7、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员工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须经过所长批准。

9、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正常出勤对待。

10、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十一)加班换休假

1员工加班须经部门领导核准,批准后由部门领导通知所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

2、加班按半天、全天计算。

3、加班原则上不发加班费,加班可用于员工事假的换休,换休审批程序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批准后在所综合办公室销假。

4、加班累计的换休假过年不作废。

六、附则

(一)本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权归所综合办公室

(二)本制度由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提交员工代表大会

(三)本制度经过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四)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和各类假登记管理。

(五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六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在此前发布“陕西省电子技术研究所各类假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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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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