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理工〔2005〕86号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为切实做好我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厦门理工学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福建省财政贴息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并由其负责管理我院学生助学贷款,处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借款人是指我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定向委培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定向委培方式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学习认真,品德优良,每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三、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和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按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贴息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减去已就读年数后4年,一般不超过8年。
第八条 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财政对借款学生给予贴息,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期间发生的罚息或贷款展期发生的利息,财政不予补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学生到院学生处领取由承办银行提供的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学生证复印件或新生的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需公安局盖章)各一份;
二、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见证人为本校老师和同学各一位);
三、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指农村生源)、街道或居委会(指城镇生源)盖章的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非新生),需提供历年学业成绩证明;续贷老生,提供上学年成绩证明;
五、承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贷款的办理: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初审、银行审批并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承办银行办理签定贷款合同、协议、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的发放: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新生学费贷款由承办银行在签定贷款合同后的5日内直接划入我校指定帐户。老生学费贷款均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由承办银行分别划入我校指定帐户与借款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或银行卡帐户。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变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院学生处,并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后要求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应直接与承办银行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的终止: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我院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
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或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者;
三、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者;
四、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五、出现其它已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承诺毕业后向贷款人和学校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申请,可由贷款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予以查询,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若借款人提供的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或通讯方式不准确,责任概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债务的确认:贷款人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我院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债权债务确认书与贴息资金核对表(见《关于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申报与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集中送达我院,并由我院通知借款学生办理确认手续。
我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收到上述确认书后应核对并按借款人提供的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或通讯方式逐个送达应届毕业借款人,应届毕业借款人应在每年6月初与承办银行办妥债权债务确认与贴息资金核对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应届毕业生办妥债权债务确认手续或还清全部贷款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出具债权债务确认书副本或还款证明,我院凭确认书或还款证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在学生处内设立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我院学生申请、报批助学贷款和统计、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做好对借款材料的初审工作,准确把握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掌握本系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贷款,及时掌握本系借款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协助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贷款人做好贷款的终止和回收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两种方式,我院为学生办理的是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学生 助学贷款 细则
抄送:各系 团委 财务科 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 200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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