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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河长制”加快水环境治理的建议 广东政协网

时间:2018-10-06 20:02:24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实施“河长制”加快水环境治理的建议 广东政协网

提案第20170135号

  案 题:关于实施“河长制”加快水环境治理的建议

  提 出 人:李光霞(共1名)

  分 类:环保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广东省河流众多,全省集水面积在100 km2以上的干主流河道共有542条,其中省际河流52条,珠江三角洲网河区有重要水道26条,流域面积在3万 km2以上的有东江、北江、西江和韩江,是广东省的4大主要河流。广东省河流污染日趋严重,据环保厅通报的2015年度广东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情况中获悉,只有小东江实现水质达标目标,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即“四河”)、淡水河、石马河(即“两河”)均未实现达标。 近年来全省各地都在探索实施“河长制”,“河长制”简言之就是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今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这是党中央深化环境保护制度改革的一次重大创新,对促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重大影响,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指明了方向。

  各地实施“河长制”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一是全面明确和细化了整治责任。将责任主体从过往单纯的属地政府转变为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将河流水质达标责任落实到人,从而提高治污工作的执行力。二是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三是促进管理机制的创新。实施“河长制”,促使了各地市实现管理创新,例如创新投资融资机制,扩宽融资渠道,以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顺利开展;强调注重环保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维护和运营,实现监管并重;实行更有效的目标管理办法,更注重施工效益的提升等等。四是运用考核有效指导工作。设置科学的指标体系,引导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查找原因、落实措施、解决问题。同时,通过水质监测及污染通量等考核结果,倒逼各地正视工作不足,着力查找污染源头,对症下药。

  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责任分工还不够明确。如东莞市“河长制”考核对象主要为镇街一把手,目标和工作任务、监督约束机制均主要针对镇街设置,对于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仍缺乏监督约束手段。二是考核指标还不够科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部分镇街由于工作任务重、失分点偏多的情况,考核成绩与工作量不成正比,容易打击其积极性。三是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市民对“河长制”认知和参与度不高;主要媒体未能发挥其媒体监督、舆论引导的积极作用;四是尚未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对指标设置、考核评分方面进行专业指导等。

  我省按照2018年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以及南粤水更清、国家“水十条”的治水目标压力巨大。我们必须以贯彻落实“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全面加快水污染治理的步伐,为此建议如下:

  一、全面深化“河长制”管理机制。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深化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一是探索建立“总河长制”由省领导亲自挂帅,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各重点流域的“总河长”机制;建立完善省、市、区三级“总河长”、“河长”体系,逐级考核,分级管理。二是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水环境治理工作。三是建立水环境治理“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即实行环境质量目标与工程质量目标双管理,加强对治污工程环境目标的约束考核。

  二、严格“河长制”的考评问责机制。一是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健全符合水环境防治内在科学规律的水质指标体系、污染物排放控制体系。二是推进考核主体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多样化。在行政体系内部建议采取上级环保部门考核下级地方政府,同级人大监督“河长”和相关部门水环境责任执行情况的考评方式,在外部采取市场或专业机构评估水环境改善情况、社会公众评议水环境社会满意度等方式对“河长”进行考评。三是细化各级“河长”履行环境责任,明确担任“河长”的党政领导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责任分解,细化考核指标,把国家和省的水质达标总目标分解为全年、半年、季度、月度目标,分不同层级任务建立考核推动机制,把分步目标落到实处。

  三、完善“河长制”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一是要破解“河长制”长效治理和稳定预期不足问题,通过立法更加清晰地界定和明确“河长”以及相关各类河流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不当权利保护;二是强化决策与执行的科学性。“河长”要对河道治理方案的制定、治理项目与工程的立项与实施、治理资金的预算与执行等进行认真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到决策更加科学化,“河长”治水的规范化。三是要完善各级河长的协调和联动机制。河流上下游的治理工作相互制约,因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上下级河长之间、市与市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共识和合力,同心同力推动河流治理,各行其是的“河长制”是没效果的。

  四、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河长”工作机制。一是积极推广“河段长”制度,采取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企主演的方式,构建政社企共建河道管理责任制,由河道两岸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的负责人担任“河段长”,对各河道分段进行监控、管理、考核和问责,履行社会力量在治水中的应尽职责。二是积极探索从象征式参与逐步过渡到“民众权力”的参与,真正放权于公众,促使社会可以名正言顺地依规履职,大胆参与,勇于负责,敢于监督“河长”,可借助公益环保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其组织化程度较高,专业性、执行力较强的优势,弥补公民个体参与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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