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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4-12 22:21:02    下载该word文档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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