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4]53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2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4]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异地务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区、镇(街道)单独设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村(居)根据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数量等实际情况确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市、区、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服务窗口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按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总数、出租屋数量等具体实际配备较高素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由社区民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业务指导。
区、镇(街道)两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要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招录标准,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街道)研究确定,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
(二)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及登记(备案)工作;
(三)流动人口、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
(四)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线索、消防隐患、计生等管理问题,协助查处涉及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本村(居)等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政策宣传、发动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口服务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服务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积分制体系,根据积分分值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十条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四)传染病防治;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免费享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服务;
(九)其他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十条规定的公共服务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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